葉東雄

1995年11月至2002年6月任萬寧市(縣)工商管理局局長,2002年6月12日調任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稅區分局負責人(正科級)。 因涉嫌犯貪污、受賄、行賄罪,2002年10月20日被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1996年至2002年6月間,葉東雄先後以”辦事、接待、看病人”為由,叫司機劉德民、翁澤標等人從萬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財務室、物業管理中心、企業登記視窗等處多次借出人民幣現金總計478634元交給葉,葉東雄均用於個人送禮、送”紅包”及個人開支。

葉東雄,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
1995年11月至2002年6月任萬寧市(縣)工商管理局局長,2002年6月12日調任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稅區分局負責人(正科級)。住萬寧市萬城鎮環城老鎮委宿舍1棟3號。因涉嫌犯貪污、受賄、行賄罪,2002年10月20日被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現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1996年至2002年6月間,葉東雄先後以”辦事、接待、看病人”為由,叫司機劉德民、翁澤標等人從萬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財務室、物業管理中心、企業登記視窗等處多次借出人民幣現金總計478634元交給葉,葉東雄均用於個人送禮、送”紅包”及個人開支。爾後,葉交待劉德民、翁澤標等人以汽車維修、接待等名義虛開發票沖抵借款。劉德民、翁澤標等人即在海口、萬寧等地找汽車維修中心、修理廠、飯店等單位虛開發票89張,總計金額478634元,由劉、翁等人作為經辦人在發票上籤名後,交給葉簽批,又交由該局副局長翁夏清、辦公室主任王家雄等人簽名證明,財務人員朱振江簽名核實,先後在局財務室、物業管理中心、企業登記視窗等部門入帳報銷,沖抵劉德民、翁澤標等人已借出交葉東雄的公款478634元。
葉東雄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贓款繼續追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贓款繼續追繳(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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