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志剛[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葉志剛[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葉志剛,男,1954年3月生,漢族,江蘇省南京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7月,葉志剛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2004年04月至2008年04月,任吉林省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處長、吉林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兼,副廳長級);

2008年04月至2010年09月,任吉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吉林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兼);

2010年09月至2010年12月,任吉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任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7月2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葉志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經查,葉志剛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套取財政資金。其中,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葉志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葉志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審查

2018年2月7日,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對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葉志剛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套取財政資金。其中,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葉志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葉志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12日,據了解,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葉志剛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葉志剛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葉志剛,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志剛在擔任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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