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8年9月28日,有媒體報導稱,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國小向小學生們發放的紅領巾上,竟然印有“菏澤萬達廣場 ”廣告,除此之外發放的學生帽上也印有該廣告。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發放的,學校發現後很快全部收回。
2018年11月16日,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迎接菏澤萬達廣場開業,經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副經理王某某批准,由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主管姜某與山東博奧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另案處理)員工宋某聯繫後,以每條2元的價格定製了2000條紅領巾、以每頂5.45元的價格定製了2000頂小黃帽,廣告費用總計14900元。並分別在紅領巾、小黃帽上標註“菏澤萬達廣場 11月16日盛大開業”等字樣及商標圖案進行宣傳,於2018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在菏澤開發區丹陽路國小舉辦的“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中,將印有“菏澤萬達廣場 11月16日盛大開業”等字樣及商標圖案的300條紅領巾、300頂小黃帽,由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主管姜某等人對活動現場的小學生進行了發放。
事件處置
經濟開發區
2018年9月29日,菏澤市經濟開發區網站發布訊息稱,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國小紅領巾、小黃帽印製廣告事件引起媒體關注。對此,開發區黨工委高度重視,責成丹陽街道黨工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經查,丹陽路國小校長呂詠梅對此事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要求各學校深刻汲取教訓,嚴禁商業廣告進校園。
菏澤萬達
2018年9月29日下午,萬達通報紅領巾印廣告事件,菏澤萬達廣場總經理等3人被解聘。
2018年9月25日,萬達商管集團下屬濟南區域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在未經企業內部上級管理部門審批情況下,擅自印發一批帶有商業信息的紅領巾,造成不良影響。
事件發生後,萬達商管集團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置,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解除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總經理等3名主要責任人勞動關係,對濟南區域總經理等3名上級管理人員和菏澤萬達廣場招商營運副總經理等5名相關責任人給予取消年終晉級資格和扣除崗位工資的處罰 。
2018年10月20日,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紅領巾、小黃帽在丹陽路國小發布商業廣告處以344700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菏澤市當地有關部門已對涉事的廣告主和廣告製作人立案調查,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總經理等3名主要責任人被解聘。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官網發布信息稱已給予丹陽路國小校長呂詠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此事立案調查,主要涉及廣告主和廣告製作人兩個主體。
法律依據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當事人在紅領巾和小黃帽上印製商業廣告並在校園內發放,不僅對學生的學習造成干擾,且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人生的價值取向和心理成長,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三十萬元罰款,根據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44700元罰款,合計處罰344700元。
教育部發文
2018年10月12日訊息,教育部辦公廳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堅決禁止任何形式的商業廣告、商業活動進入中國小和幼稚園。全文如下:
近日,山東菏澤市開發區交警大隊聯合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國小開展“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時,菏澤萬達廣場及菏澤市廣播電台經濟文藝廣告工作人員現場發放了印有菏澤萬達商業廣告的小黃帽和紅領巾,性質惡劣。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對此事進行了嚴肅查處。各地要從中吸取深刻教訓,舉一反三,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禁止任何形式的商業廣告、商業活動進入中國小和幼稚園。現就有關要求緊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立即組織力量對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排查在中國小校、幼稚園開展商業廣告活動,或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等行為,要特別關注有無將紅領巾及其名義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各類“進校園”活動有無夾帶商業活動等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杜絕任何商業行為侵蝕校園。
二、嚴格審批“進校園”活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各類“進校園”活動備案審核制度,對活動內容、具體方案、舉辦單位和參加人員等進行嚴格把關。對於各類進入校園或組織中小學生、在園幼兒參加的活動,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批,實行備案管理。凡未經批准的活動,一律禁止進入校園或組織中小學生、在園幼兒參加。對於經審批進入校園或組織中小學生、在園幼兒參加的活動,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責任人負責全程監管,一經發現與審批備案情況不符,或存在發布或變相發布商業廣告的行為,要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第一時間報告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三、切實加強校園日常監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切實減少與學校教書育人無關的各類活動。經批准同意進入校園的各類教育活動,必須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得給學校和師生增加額外負擔。要加強教育培訓,不斷增強校長教師法治意識,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學校要堅決抵制各類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等行為。
四、營造外部良好育人環境。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嚴格按照廣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杜絕企業以任何形式發布不利於中小學生和幼兒身心健康的商業廣告,對違規在校園進行商業宣傳活動,給學校、教師、學生攤派任何購買、銷售任務,給學校、教師、學生分髮帶有商業廣告的物品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確保學校一方淨土。要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形成關心愛護廣大中小學生和幼兒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請各地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教育部基礎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