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餘杭區星橋街道萬樂社區於2008年5月撤村建居,社區地處星橋街道西南面,臨丁路貫穿全社區,南與鐵路喬司編組站相臨,北與正在開發建設中的廣廈天都城相接,全社區總面積1平方公里, 5個居民小組,1個居民小區,現有居民275戶,常住人口1034人,其中黨員45名。榮譽
該村先後被上級評為區級文明村、市級文明村,杭州市“四星級民主法治村”、區級五好村黨支部、區級衛生村、科普村、區級治安安全村、農村合作銀行信用村和社會主義新農村“三星級”星級村、省市體育先進社區、“清潔綠化餘杭”行動先進社區、“庭院整治”示範社區等榮譽稱號。基礎設施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社區居民對生存空間、環境質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此,社區居委會千方百計籌措資金,先後對全社區通戶道路進行水泥硬化,硬化面積達12000平方米;對主要河道進行砌石、疏浚;安裝立桿路燈110盞;新建標準化衛生無害廁所110隻,全面推進環境污染治理和物業化保潔,持續開展綠化萬樂行動;組建社區籃球隊、秧歌隊,定期更新圖書室書籍,新建健身休閒場地2處,不僅豐富農村居民業餘文化生活,也效改善了我社區的人居環境。2009年社區組織居民開展第一屆家庭趣味運動會,有各類比賽項目6個,參加運動員120人,參與居民500人。特色產品
該社區有:高羊茅草皮、馬蹄金草皮、星橋牌馬尼拉草皮等。領導班子
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 張松財支部委員、股份合作社董事: 湯躍福
支部委員: 戚海燕
居委會副主任、股份合作社董事: 張雲強
村規民約
為了提高全體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能力,促進全社區的安定團結和兩個文明建設,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社區居民公約,每個居民必須自覺遵守並受約束。一、每個居民要自覺遵守公民的道德規範,愛國家、愛人民、愛科學、愛社會主義,尊重社會公德,加強職業道德,發揚家庭美德,自覺維護社區內的社會秩序和安定,維護和珍惜本社區榮譽,愛護集體財產,敢於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在社區內形成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二、全體居民均有保護耕地的義務,社區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土地都應服從社區的統一規劃和調整,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嚴禁荒廢耕地,對荒廢耕地者,除責令期限復耕種外,報上級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三、學齡兒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其法定監護人應保證子女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
四、本社區任何組織和個人一律不準招用16周歲以下的兒童做生產力工人或其他非法行為。
五、凡符合服兵役條件的本社區居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應積極主動參加兵役登記、體檢和應徵。
六、要尊老愛幼,保護老人、婦女、兒童在社會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禁止虐待、遺棄、傷害行為。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繼子女和養子女必須依法履行撫養義務,成年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及其配偶,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必須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運輸、儲藏、買賣煙花爆竹。
八、嚴禁傳播淫穢物品,嚴禁賣淫嫖娼、嚴禁賭博和小偷小摸。反對封建迷信活動,嚴禁利用迷信活動造謠惑眾騙取財物。
九、實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辦理結婚登記的居民,必須同社區簽訂計畫生育契約,實行計畫生育。
十、社區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方式基本參照原村股份制改革分配方案,但增加以下計畫生育獎罰內容:
(一)、計畫生育獎勵
1、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子女,凡符合條件的本社區獨生子女,在社區組級征地補償費分配中人口部分一人按二人計算(享受該利益的獨生子女指至今還未生育的本人)。
2、按照“國家指導,引導長效”的原則,育齡婦女必須落實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按規定實施結紮的,每例補助200元;當年放環的每例補助100元;歷年放環的每例補助50元。落實長效措施後而意外妊娠並自覺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每例補助200元。短效措施失敗的不享受待遇。
3、居民發現本社區婦女或外來人口違法懷孕,應及時向社區舉報。情況屬實的給予第一舉報人(組級計生聯繫員除外)適當獎勵,並對舉報人保密。
(二)計畫生育處罰
1、未到法定年齡的未婚青年,如發現非法生育的,違法當事人不得享受社區集體經濟分配待遇。直到繳納完社會撫養費、辦理好結婚登記,並將戶口落實到本社區,才能給予享受本社區居民以後的一切待遇。
2、違法生育第二胎(含二胎以上)的當事人,本社區向違法生育的當事人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獨生子女獎勵費,取消原獨生子女待遇,計畫外生育的二胎(含二胎以上)在10周歲前不得享受本社區及組級集體經濟利益分配,對當事人家庭成員取消本社區的老年生活補助費。如今後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二胎的,從允許之日起恢復其本社區居民待遇。
3、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受到拒絕、阻礙、侵犯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時,提交法務部門嚴肅處理。
十一、居民外出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嚴禁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嚴禁機動車或人力車在本社區的道路上亂停放,影響交通安全。
十二、不得侵犯國家、集體、他人財物,不得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設定障礙,不得損毀、移動指示標誌,不得損毀機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機械等集體公共設施,不得亂砍濫伐樹木。
十三、每個居民都要自覺保護環境衛生,各戶房前屋後實行“三包”,庭院整潔,積極配合社區保潔隊搞好環境衛生,實行垃圾桶裝化,定時、定點收集垃圾,堅決杜絕垃圾亂倒的現象。
十四、禁止居民未經批准在社區內主要道路兩側、公共胡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大力提倡居民綠化庭院。不得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十五、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發揮群防群治作用。要提高法制觀念和意識。搞好防盜防火工作。
十六、外來常住或暫住人員一律要向社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居住,房東有責任告知暫住人員本社區居民公約,並督促遵守。
十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進行影響觀賞的亂搭、亂貼、亂掛及設立廣告牌。
十八、居民建(修)房須向社區提出申請,經社區核實同意並上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施工建(修)房。同時不得有違章搭建、亂占土地的現象,一經發現要立即停止,並會同上級部門及時查處。
十九、居民飼養寵物應取得政府有關部門檢疫、批准等相關手續,對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生財產損失的,由動物飼養人承擔賠償及其他法律責任。
二十、積極推行殯葬改革,服從殯葬管理。提倡勤儉節約,反對婚嫁、喪葬大操大辦。
二十一、本社區居民公約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十二、本居民公約經居民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