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擬定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復墾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對耕地開發進行監督、檢查、驗收,確保全市耕地面積總量不減少;依法實施地籍、地政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礦產收購儲備交易工作的開展;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權屬變更審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市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全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原政策。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實施報省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復墾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對耕地開發進行監督,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市耕地面積總量不減少。
(五)依法實施地籍、地政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全市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指導全市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工作,負責市城區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和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國土資源資產和監督國土資源市場;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協助管理地勘成果、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彙編;實施地質礦產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組織開展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依法對從事探礦權、採礦權的評估機構資格實行監督管理,協助審核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對地質遺蹟的管理實施監督。
(九)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業務培訓。
(十)負責全市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管理市本級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市外組織、個人來萍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市國土局為正縣級建制,轄屬市土地礦產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市地產市場管理所、市地產公司、市土地、礦產監察支隊4個下屬單位,安源土地管理分局、湘東土地管理分局為派出機構。下設市場法規科、耕地保護科、地籍管理科、測繪管理辦公室、勘查開發管理科、儲量科和辦公室等科室。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全局性檔案的起草;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事務、信息綜合;負責新聞宣傳、檔案、督查、保密、保衛、接待、車輛管理、物業管理、計畫生育、老幹部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崗位責任制考核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等工作;科級後備幹部隊伍建設;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承辦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計畫財務科
負責編制本局財務計畫,負責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財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承辦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經費的審計、分配和管理;組織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承辦局機關人員的勞動工資、社會養老保險。
耕地保護科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立項、審查與驗收工作。擬定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市本級農地轉用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的編制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負責指導縣、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負責上報省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核;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地籍管理科
負責全市地籍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並指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動態監測、權屬調查、變更調查等工作;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市城區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工作;承辦重大或跨縣、區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負責辦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估工作;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初審和土地估價結果的備案管理,按規定管理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指導全市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國土資源市場管理科(法規監察科)
負責全市土地、礦產資源資產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年度供應計畫;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 、轉讓 、租賃 、作價入股、抵押及閒置土地處置和改制企業土地處置方案及具體組織工作 ;組織協調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終止審核及辦理終止手續;負責改變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擴、改、續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組織或參與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政策規定調研和制定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送審工作;負責組織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承擔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的解釋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受理有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事宜,組織行政聽證工作;負責執法監察支隊(大隊)的業務管理和監督。組織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崗位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科
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讓、招標、拍賣等權屬變更的審批登記;負責指導、監督各縣(區)國土資源局(地礦局)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探礦權使用費;對縣(區)國土資源局(地礦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於礦產勘查項目的建議;依法對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對全市小型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初審;參於審批新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承擔全市礦業秩序整頓工作;依法劃定礦區範圍,調處跨縣(區)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和重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負責採礦權人年度報告監督檢查和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表。
依法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並對勘查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探礦權與採礦權重疊的查詢工作;依法調處探礦權屬糾紛;審核礦業權評估機構資格和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負責礦泉水和地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採礦權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工作。
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環境管理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工業指標、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工作;參與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批與確認、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審核、審批;負責地質資料彙編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供需分析。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總體規劃和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預案的編制。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城鎮建設工程地質環境管理,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監督檢查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專項治理項目的進展;組織認定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保護地質遺蹟和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全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萍鄉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規劃科)
貫徹 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和測繪行業政策,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 。負責全市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管理市本級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措施;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並審查縣、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城市總體規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下轄機構
萍鄉市蓮花縣國土資源局
萍鄉市上栗縣國土資源局
萍鄉市蘆溪縣國土資源局
領導簡介
黨組書記:李執智
黨組副書記、局長:李執智
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柏桂
黨組成員、副局長:丁徳芳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增萬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光軍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王麗明
黨組成員、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支隊長:甘敏君
黨組成員、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主任:周建宏
副調研員:陳文琳
副調研員:蔡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