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決議。
二、負責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章制度;負責各類房屋建築相關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三、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及工程監理企業、市政公用工程企業、城市園林綠化企業、造價諮詢與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市建築業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執法;組織擬訂全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市建築企業養老保險金的統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全市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標準、定額;擬訂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負責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市政公用事業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建重點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按照城市防洪規劃要求,做好城市防汛工作;擬訂全市風景名聲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自然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協助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申報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
七、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城鎮化建設、城中村改造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級中心鎮建設。
八、負責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城市節水工作;負責燃氣熱力監督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九、負責建設行業科技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評審、轉化和推廣;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等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負責本行業的教育培訓。
十、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下設6個科室,17個事業單位,3個企業單位。6個科室分別是辦公室、人事政工科、財務審計科、政策法規科、城市建設管理科、工程建設管理科。17個事業單位分別是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建築業管理處、園林管理局(以上三個單位為副處級)、環境衛生管理處、市政工程管理處、村鎮規劃建設辦公室、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總站、工程造價管理處、規劃建築設計院、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城市建設檔案館、建設培訓中心、照明管理處、抗震辦公室、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城市排水管理處,3個企業分別是廣廈集團、建設集團和建設機械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