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山區檢察院

萊山區檢察院

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檢察院建於1994年12月。 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檢察院地處擁有285.43平方公里、19.6萬人口的煙臺市萊山區。

部門職能

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四)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

(五)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

(六)對同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依法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七)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辦理刑事賠償事項。

(八)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在檢察環節中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負責檢查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監督、審核工作。

(十)負責本院的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訓工作;依法管理本院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區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一)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本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向立法機關和上級檢察機關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建議。

(十三)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和本院事業單位的幹部;審批本院事業單位的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十四)負責其他應當由本院承辦的事項。

部門機構

設控告申訴檢察科(掛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辦公室、政治處、偵察監督科、公訴科(掛監所檢察科牌子)、反瀆職侵權局、反貪污賄賂局、檢察技術科、法警大隊、案件管理中心(掛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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