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學分制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對學校原定的《華東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分為:入學與註冊,學制,學分,考核與成績記載,降級與退學,畢業、結業、肄業,轉專業與轉學,停學、休學與復學,附則等九章五十三條。

條例全文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本科新生,必須持本校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三月內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經過複查註冊的,即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複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醫院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准,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或原單位醫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並在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方可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過期兩周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 制

第五條

本科各專業的學制為四年,修業年限三~六年(包括休學、停學和保留學籍等)。以四年為標準修業年限計,提前或延長畢業年限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辦理註冊

第六條

學生要求提前畢業,須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請書與提前修讀計畫,院系對其學習成績和能力審核後,報教務處批准。

第七條

學生要求延長修業期,須按標準修業期(四年)提前一學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請書與延長修業期的修讀計畫,經院系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批准。獲準延長修業期的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按該專業當年當學期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三章 學 分

第八條

本科教學實行學分制管理。學分數是課程性質及其在教學計畫中的地位、作用的反映,據此確定每門課程的學分數。一般理論教學課程按16學時為1學分,實驗課程按理論課學時加倍折算學分;

第九條

實習、畢業設計(論文)、軍訓、創新活動的學分計算按《華東理工大學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公益勞動等不計學分,但均需參加和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要補做,補做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經考核及格即取得該課程學分,其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通過學校的《網上選課系統》辦理選課手續後,方可參加課程的修讀與考核,未辦理網上選課手續,擅自修讀並參加課程考核者,其成績和學分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一般情況下主要課程為考試,其它課程為考查。考核成績由平時成績和卷面成績組成,按平時成績、卷面成績、總成績分別記載。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應≤30%,平時成績包括平時小測驗、出勤、作業、期中考成績以及含在課程內的實驗、實習、論文成績。

第十三條

每門課程的考核有:正常考試和補考。課程成績不及格或不理想可以重修,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不限定重修次數,畢業的成績大表以課程成績最高分記,評定獎學金和直升研究生的成績以考核的第一次成績為準。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在規定的考核時間內參加考試的,須由學院教學副院長或系主任簽字認可,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其課程成績作零分記。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應重修一次。重修安排有困難的,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系證實,體育教研室批准,報教務部門備案,可限期補考一次。

第十五條

學生通過自學或其他途徑已掌握了某門課程,可申請參加該課程開課學期的期終考試,考試成績在75分或B級以上成績者,可免修該門課程。免修成績按實記載,並在畢業時的成績大表備註欄中註明該門課程為免修。

第十六條

為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使學有餘力的學生在學習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允許學生申請免聽課程,經批准的免聽課程,學生可以不聽課參加該課程的考核,考試成績按正常記載。要求免聽課程的學生必須首先在《網上選課系統》中選中該課程,然後提出免聽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執行,未經批准而擅自不參加聽課者以曠課論。

第十七條

公共選修課不辦理免修或免聽,學生應按照《專業培養方案》的學分要求,通過《網上選課系統》自主選修相關課程,修滿要求的學分。

第十八條

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含實驗、設計的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或免聽。

第十九條

關於補考的規定:

① 對公共基礎、大類基礎課程,考試成績≥40分,可參加一次補考,成績低於40分者,必

須重修。

② 對專業課程(含必修和選修),考核成績不合格,允許參加一次補考。補考不及格者,必須

重修。

③ 對公共選修課、大類選修課,一律不安排補考,學生可通過重修或改選其他課程來獲得

學分。

第二十條

重修課程必須按學校規定交納學習費用,每學分按當年物價局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採用課程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GPA)來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作為學生自主選擇專業、修讀第二學士學位、評定獎學金、選拔優秀、推薦直升研究生的基本依據。學分績點的計算辦法是:

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

績點與成績的關係

百分制 等級制 績點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1~74 C+ 2.3
66~70 C 1.8
62~65 C- 1.4
60~61 D 1.0
≤59 F 0

第二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拒交考卷、考核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記,並取消補考資格,成績登記時註明“曠考”或“作弊”。該課程必須重修。考試作弊者,按情節輕重按華東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行政處分條例進行處分。

第二十三條

實驗、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凡缺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核,必須補做或重做。上述課程不及格者,只可補考或補做一次。實習和畢業論文(設計)一律放在假期或延長畢業期限補做或重做,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扣除平時成績。若成績以百分制計分,則至少扣除平時成績的50%,若以等級制積分,則記為不合格,即以 “F” 記載,且總成績等級至少比卷面成績降低一檔。

① 無故不按時完成課外作業累計數達應交數的1/3者;

② 無故曠課達課程總學時1/3者;

③ 考勤隨機抽查三次缺席者。

第二十五條

成績登記

① 所有課程包括教學實踐環節都必須進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記分,

各類課程的記分方式見《華東理工大學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採用百分制記分,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採用等級制記分,不及格記為“F”。

② 補考、重修成績記載按實際成績記入成績大表(且不出現“補考”、“重修”備註

說明)。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學期獲得的學分不足15學分者,學校將予以黃牌警告,二次黃牌警告者,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① 二次黃牌警告者;

② 本科生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保留學籍)在規定的六年修業期內,仍未修滿規定學分者;

③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未辦復學手續者;

④ 休學期滿,申請復學但經複查不合格不宜復學者;

⑤ 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⑥ 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⑦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⑧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⑨ 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勸留無效者。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學院教學副院長(或系主任)提出報告並簽署意見,教務處、學生處審核,主管副校長同意後報校長辦公會議批准。

第二十九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申請出國退學的學生,要保留學籍,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跟原班旁聽,旁聽費按當年學費標準收取。出國未成要求復學者,經學校批准並按規定交復學手續費後才能辦理復學註冊。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① 退學的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所需各項費用由學生自理。

② 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特定疾病者,或因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而退學者,須由家長或撫養人陪同離校

③ 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其所修完的學分,由學校發給相應的學習證明、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一律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修滿要求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士學位證書獲得者,必須具備:

1. 修完《專業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及格,修滿學分,準予畢業;

2. 通過“華東理工大學大學英語學位考試”,成績合格。(語言類專業的課程學位考試按專業教學培養方案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未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所獲得的學分數達到或超過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數的90%,或僅有畢業論文(設計)不及格者, 可獲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未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低於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數的90%者,如果所獲學分數大於65學分,可獲肄業證書 獲肄業證書者不能返校補修學分或參加補考換髮畢業證書。如果所獲學分不足65學分,則發放學習證明。擅自離校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明

第三十六條

相關問題的說明

① 獲結業證書者,可從進校時起的六年內向教務處申請重修未能取得學分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總學分後,申請換髮畢業證書;

② 僅因未通過“華東理工大學大學英語學位考試”而未獲學位證書者,可於畢業後二年內向校教務處提出申請,參加學校組織“大學英語學位考試”,考試合格後,補發學位證書;

③ 僅因畢業論文(設計)不及格造成結業的學生,可於畢業後一年內,向所在院(系)提出補做畢業論文(設計)的申請,經各院(系)同意,教務處備案後,由院(系)安排學生自費補做畢業論文(一般安排在下屆學生的畢業環節期間),合格者換髮畢業證書。

④ 凡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者、補發學位者,其證書的落款日期以學校批准同意領發時的日期填寫。

第三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但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可允許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① 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入學的本科生;

② 入學滿半年,且為三年級(含)以下的學生;

③ 通過原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的考核,且平均成績達到75分以上學習成績優良的學生;

④ 從未轉過專業者;

⑤ 無違紀處分記錄者。

第三十九條

下列情況轉換專業,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① 取得學籍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

習,但尚能在本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② 經學生原所在院系確認,因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即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學生轉專業,須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提出建議,轉入學院審核,教務處批准。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憑教務處通知到有關學院辦理註冊手續。

第四十條

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的轉換與認定按《華東理工大學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校學生轉學,需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同意,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及轉入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本科生轉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停學、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規定的年限中申請停學到校外勤工助學。外出勤工助學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自行聯繫單位,落實擔保人,經家長簽字同意後報學校批准並按學校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學生申請停學在每學期報到註冊前辦理,本科生最多可以停學兩次,每次為一學年。

第四十四條

停學外出勤工助學的學生,其宿舍需作另行安排。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到校外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定期向學校匯報思想工作情況,必須嚴格遵守地方法規,違反者按地方法規處理並給予校紀處分。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停學的學生可保留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待遇(包括醫療,保險、一伙食補貼等)。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① 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且治療期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② 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③ 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本科生(因病經校醫院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九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① 休學學生不享受貸學金;

②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按季度向學校報銷,最遲不能超過當年年底;

③ 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④ 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五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①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複查合格;

②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生所在院、系申請復學,經院、系簽署意見編入相應班級,報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並備案;

③ 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可取消復學資格。

第五十一條

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停學、休學期間,學生不得報考其它學校。

第五十二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停學、休學期滿後,不辦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第五十三條

上述學籍處理後復學的學生其所交學雜費標準與所在年級相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學生如對學校的處分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內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校長辦公會議有責任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申訴後二周內向申訴人做出複查結論。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若與教育部有關高校本科生學籍條例相悖,以教育部條例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並於2005級新生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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