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師範大學國際交流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


華師教(2006)23號
為進一步規範國際交流本科生的學籍管理,特對原《國際交流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作如下修訂。
第一條 選派的學生應是我校學滿兩年的本科學生,三年級赴對方學校進行為期一年的課程學習,四年級第一學期開學前回我校註冊上課,並繼續學習一年,完成學業可獲得華東師範大學畢業證書。符合華東師範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獲得華東師範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條 國際交流處將國外合作大學要求交流的專業,通知有關院系,院系選拔學生。
第三條 選派交流生的程式為:學生自願申請,院系選拔,依次報送教務處、學生處、國際交流處審批。
第四條 國際交流生人選確定後,國際交流處將名單送教務處、學生處和相關院系,教務處、學生處負責備案,國際交流處為交流生辦理出國手續。
第五條 國際交流生在國外大學課程學習的要求:外語類專業,交流生應到國外大學相同語種專業學習,國外大學的學分和成績經適當調整後可以折算為我校的專業課學分,總學分應控制在40至50學分;非外語類專業,交流生應到國外大學相同或相近專業學習,總學分應控制在40至50學分。其中,與我校專業相關課程的學分應不少於25個;不相關課程的學分中最多有10個學分可以作為我校的專業課學分;其餘學分只能作為我校的公共選修課學分。三年級的公共必修課(兩課等)若未修讀,應在四年級修讀完成。
第六條 國際交流生回校後,應填寫《華東師範大學國際交流生成績及學分轉換認定表》,院系根據國外大學提供的成績單,進行學分和成績的審核與認定,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七條 國際交流生逾期兩周不返校註冊,將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八條 國際交流生在國外學習期間仍須按標準向學校繳納學費,但不需要繳納住宿費。與國外大學有交流項目協定的交流生在國外大學的學費根據協定處理;非協定生在國外大學的學費由學生自理。書費、生活費、國際旅費等有關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九條 本規定未涉及事宜按照《華東師範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規定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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