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省下放的涉外婚姻登記、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事項。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及有關人員評殘的審核呈報工作;審核報批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工作;承辦市際及縣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報批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管理國家、省和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宣傳、信訪、保密、機要通信、安全保衛、督查督辦、會議組織、後勤服務等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優撫科
負責全市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呈報革命烈士;負責復退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傷殘等級評定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我軍被俘去台人員回大陸定居的審核呈報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建設;審核報批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
(三)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市軍供站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四)救災科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和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辦中央、省和市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區社會救助政策和救助資金的落實;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
貫徹落實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工作;承辦市際及縣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查和調處工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本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的實施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擬訂全市福利企業扶持和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九)社會事務科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市雙擁工作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市雙擁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市雙擁工作辦公室副主任職數)。
其它事項
根據魯發〔2009〕18號檔案關於“議事協調機構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的要求,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再作為實體機構管理,不核定編制,不配備專職人員,具體工作由機關相關科室承擔。
辦事指南
城市低保辦理指南
一、服務事項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核審批。
二、服務對象
持有菏澤市常住非農業戶口,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保標準的貧困家庭。
三、服務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城市居民給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服務部門
縣級民政部門。
五、服務依據
1.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2.《山東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6號);3.山東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魯民〔2004〕33號);4.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號)。
六、服務流程
按照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審批→發放低保證和低保金領取憑證的程式辦理。
1.申請。城市居民提出書面申請。
需要提供的材料:①戶主書面申請;②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以及工作證或失業證、殘疾證、學生證等證件;③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等;④車管、房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提供的購車、買房、就業培訓、求職登記、養老金、個體經營、納稅等情況。
2.受理。由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直接受理低保申請。受街道或鄉鎮低保經辦機構委託受理低保申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應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有關材料全部上交街道或者鄉鎮低保經辦機構,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決定。
3.調查核實。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受街道(鄉鎮)委託,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開展民主評議,進行張榜公示,並將評議結果報街道(鄉鎮)審核。
4.審核。街道或鄉鎮負責審核,應逐戶調查核實並進行張榜公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暨審批表》,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5.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待遇的審批。對符合條件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委託街道(鄉鎮)或企業工會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發放低保證。縣級民政部門批准後,委託申請人所在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張榜公布審批結果,時間不少於3天。無異議的,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低保金領取憑證;有異議的,重新核實確認。
農村低保辦理指南
一、服務事項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核審批。
二、服務對象
戶籍所在地在農村,並持有菏澤市常住農業戶口,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市政府公布的農村低保標準的貧困家庭。
三、服務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給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服務部門
縣級民政部門。
五、服務依據
1.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2.山東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魯政發〔2007〕49 號);3.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0〕15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