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菏澤市中醫藥學會創建於1979年9月,全區共有會員389人,主要分布於中醫院,少數分散於縣醫院中醫科和某些鄉鎮衛生院。該學會是全市中醫藥界的學術交流活動,繼續教育、學術諮詢、科技論證等。本學會設中風學會、肝病學會、腎病學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菏澤市中醫藥學會
第二條 菏澤市中醫藥學會是以中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及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菏澤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成分,是發展我市中醫藥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菏澤市中醫藥學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市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的民族醫藥文化,繁榮我市的中醫藥學術,普及推廣中醫藥科技,促進中醫藥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服務,依法維護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權益,為菏澤市人民的健康事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貫徹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發展現代醫學和我國傳統醫學”的規定,及國家的中西醫並重、發展中醫藥的各項方針政策,圍繞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堅持民主辦會。不斷深化改革。在學術活動中,堅持中醫中藥並重,繼承和創新並重,既注意保持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又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動中醫藥現代化。
第四條 菏澤市中醫藥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菏澤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菏澤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菏澤市中醫藥學會會址設在菏澤市衛生局。本會辦事機構掛靠菏澤市中醫醫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中醫藥及相關科學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活動,組織重要學術課題研究及學術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中醫藥學術科普讀物及有關信息資料;
(三)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中醫藥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組織各種形式的科普活動,在廣大民眾中進行中醫藥知識的普及與宣傳;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要求;
(五)組織中醫藥專家協助政府對中醫藥科技政策、發展戰略、政策法規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並建言獻策;
(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深化改革、轉換機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七)開發推廣中醫藥科技成果,為有關部門提供中醫藥科技諮詢;
(八)加強與有關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及科技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具有中醫師、中藥師以上職稱人員,以及在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管理、編輯、出版、生產、經營、管理部門取得相當職稱者;
(四)西醫學習中醫及其他科技人員,取得醫師以上相當職稱,從事中醫藥工作並有一定成績者;
(五)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擁有一定數量中級職稱中醫藥及其他科技人員的中醫藥企、事業單位,可接納為單位會員;
(六)我市著名的醫藥學專家,對我市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並熱心本會工作者,或為本會發展提供支持,贊助的非醫學界的專家或知名人士;或對促進我市對外友好合作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均可接納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山東中醫藥學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並按照《山東中醫藥學會會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三)優惠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監督本會工作;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
(三)單位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為本會事業的發展捐贈,募集資金;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既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程組織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隊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推舉和聘任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審議本會各機構工作計畫,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和管理學會的經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以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市內中醫藥界有較高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熱愛中醫藥事業,熱愛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畫,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管理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學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以成立若干學術性研究和工作的分支機構,為本會的二級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會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4年12月8日菏澤中醫藥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菏澤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