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以莫萊和明托為代表的英國殖民者企圖通過改革達到下述六點目的:擴大者會規模,增加非官方議員人數;授權印度各級政府制定擴大議會許可權的法規;給議會以討論財政問題的權力;議會將有權討論有關公眾一般利益的決議;議員有提出質詢的權力;議員有動者權和追述權。改革對印度立法機構進行了若干調整。在中央立法議會中,議員總數從16 人增加到69 人。其中包括:來自行政管理部門的當選議員6 人、英印軍隊總司令、總督、副總督、英國官吏28 人、總督直接任命的無黨派人士5 人、民選議員27 人。
《1909 年印度政府組織法》規定:在民選議員中,14 人由大土地占有者、穆斯林、穆斯林地主及加爾各答和孟買的歐洲商會選舉產生;另外13人從各省立法議會議員中推舉產生。各省立法議會的議員人數也有較大幅度的增加。
事件影響
《1909 年印度政府組織法》不但為選民設定了必須擁有高額財產的資格限制,同時還為伊斯蘭教徒制定了教派單獨選舉制。教派單獨選舉制不但首次確認了全印穆斯林聯盟的政治地位;同時也起到了扶植親英勢力、挑動教派糾紛、破壞民族獨立運動的作用。
事件結果
從一定意義上說來,《1909 年印度政府組織法》與1861 和1892 年的兩個同類法案相比,具有某些進步。但是,該法規定:總督兼任中央立法議會主席;總督有權確認任何法令及其細則;立法議會只能就預算、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問題進行討論或質詢;議員在涉及政府開支和稅收問題時,不得行使否決權;議會不得討論涉及倫敦和英印政府同外國和印度土邦關係的任何問題,不得討論未提交者會討論的任何問題;總督和議長有權否決任何決議和任何決議中的任何部分。可見,這種進步是極其微小的,立法議會並無立法實權,改革後的立法議會也未具任何實質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