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等林業工作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全縣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提出林業行政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依法組織實施。(二)主管全縣植樹造林、飛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檢疫、森林經營和林業基地建設;負責宜林、宜草地區及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協調和管理山區綜合開發;負責資江兩岸“綠化、果化、香化”工作;管理縣直屬林場,指導森林公園、森林旅遊、林木種苗、集體林場、鄉鎮林業工作站等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負責全縣森林分類經營;組織指導全縣治理開發農村“四荒” (荒山、荒水、荒地、荒灘)資源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木本藥材以及野生動物等)的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及經營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下達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並監督執行,依法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經營加工許可證;指導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憑證運輸和憑證經營加工及其它林產品等林政管理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征、占用林地的審核:指導全縣森林糾紛調處工作,管理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的開發利用。
(五)組織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管理、指導、檢查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瀕危物種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工作。
(六)負責管理縣級林業資金、林業專項貸款項目的申報,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監管國有林業資金,負責審核林業專項貸款重點建設項目。
(七)負責木材、竹類、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以及進出口業務的管理。
(八)指導全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負責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縣林業行政處罰、指導、監督、協調森林防火及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九)制定林業科研發展計畫,組織、協調林業大中科研項目,技術開發推廣項目的實施及成果管理;組織林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活動。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承辦有關林業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草擬機關各項議事規劃和工作制度,承辦機關文秘、會議、信息、檔案、信訪、督查、調研、保衛、機要、接待、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等工作;管理我局車輛、房產、計畫生育等日常事務工作;承辦行政應訴;負責林業普法工作;負責林業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承辦局領導交給的工作。編制林業行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屬單位幹部人事工作; 負責組織、指導本年度年終考核;負責幹部調動、獎懲、晉級、任免、聘任考核材料、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工資、福利、退休人員的審批辦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事業單位法人代表證、代碼證的管理使用工作。草擬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科技成果、科技推廣、技術開發、技術監督、技術培訓、專利等管理工作;指導林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協調和指導科技開發、科技興林試驗示範;負責局屬單位離退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檢查、督促、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人員的管理工作;做好離退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工作;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
(二)營林股
組織實施全縣造林營林、封山育林,林木種苗等發展計畫:負責全縣森林分類經營工作;草擬森林經營方案;負責資江兩岸“綠化、果化、香化”工作,負責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果木林、薪炭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生態公益林的培育和林木種苗基地的建設;指導、檢查、監督和協調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林木種苗、集體林場等的產業管理。
(三)林政股
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和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草擬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方案,草擬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並監督執行森林限額採伐制;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指導鄉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依法管理林地、林權,負責林地徵用、占用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和參與協調全縣山林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和林業行政執法證;核發林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許可證;對全縣木材、竹材及製品、林化產品運輸檢查、木材經營加工利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木材檢查站工作;對全縣林地、林木流轉和林地林木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管理;草擬全縣林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木材、竹類、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以及進出口業務的管理;組織、檢查和監督有關濕地保護和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在全縣的宣傳和實施工作;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的獵捕、馴養繁殖管理和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經營利用、運輸證件管理;負責資源縣林業系統水源林保護區、珍稀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負責瀕危物種和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製品進出口的審批工作;指導森林公園建設、森林旅遊工作。
(四)資金管理站
管理縣級林業資金、林業專項貸款項目的審批和我局財務、財產;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負責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及局屬單位資產;協調管理山區綜合開發及林業專項貸款和森工各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全縣林業財會、統計工作。
(五)森林公安
縣公安局下設機構,屬林業、公安雙重領導,負責全縣林區社會治安和林業案件的偵查工作。
(六)防火辦
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管理全縣林區野外用火以及對森林火災進行撲救。
(七)能源辦
負責全縣農村能源沼氣建設與維護;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農村能源發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