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市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
(四)取消指導水務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職責;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水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擬訂我市林業、水利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發展戰略和起草相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林業、水利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和林業資源的合理配置,指導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林地;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三)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莊河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全市森林經營方案,執行並監督省批准的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審核徵用、占用林地項目,管理重點國有森林資源,承擔重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監管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依法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依法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我市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我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負責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八)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我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有關政策措施,按照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地方規範和規定並監督實施。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和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森林消防隊伍、全市農村專職護林員隊伍,負責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林業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推廣及林業科技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蠶業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
(十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會同有關部門對地熱水、礦泉水資源進行管理;組織擬訂全市的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協調全市水文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全市各類水庫日常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落實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調度命令,做好防汛抗旱減災工作,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新建、維修、改造水務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初步設計報告並組織上報、審查、審批、項目實施、質量監管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七)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參與全市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的擬訂工作;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的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十九)負責莊河城區生產、生活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二十)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工作,調處水事糾紛;負責全市水利統計工作。
(二十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二十二)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協調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河流、河口的治理與開發;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河道采砂,組織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制度。
(二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林水局設8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農水科(市農田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工程管理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水政水資源科、林業產業科、造林綠化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退耕還林辦公室)、森林資源管理科(林業改革發展科、蠶業管理科)、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四、人員編制
核定市林水局機關編制39名,其中,行政編制37名(含森林公安專項編制9名),工勤編制2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股)級領導職數8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林水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兩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林水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林水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由水務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三)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限量。其中用於商業經營的,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量開採。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監督。
(四)市林水局根據本規定,提出各內設機構的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置方案,報市編委辦批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