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荊門市範圍內各級各類普通中國小校(含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的中國小校)。
第三條 荊門市普通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執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義務教育階段國小學籍由鄉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國中學籍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其他社會力量(含企業)辦的學校其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由主管學校業務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生
第四條 國小適齡兒童入學堅持“劃片招生、通知入學”的原則。鄉(鎮)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鄉(鎮)區域內適齡兒童的入學工作,實行聯村辦校的鄉鎮,更要加強監督,保證適齡兒童全部入學。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所轄國小適齡兒童的入學工作。
第五條 國中招生堅持“免試就近通知入學”的原則。鄉(鎮)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負責安排本轄區國小畢業生全部升入國中,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負責監督本轄區的國小畢業生全部升入國中就讀。荊門市直屬國中招生必須經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跨範圍招生的國中學校,每學年度招生要提前半年將當年招生方案,所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招生。招生時,招生學校要同生源所在學校以及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生源資格審查,學生經審查合格被錄取後,招生學校要將錄取結果報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向新生原畢業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呈送被錄取學生名單,以便跟蹤監督這些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七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的計畫安排,學校招生規模的審定及招收新生的錄取審批等工作。
第三章
學生註冊、學籍建檔
第八條 全市普通中國小學生學籍實行學號管理,其學籍檔案由教育主管部門驗印方為有效。
國小: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小新生的統一編號註冊、建檔、驗印,印製統一的學生學籍檔案。
小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內容:
1、荊門市××縣(市、區)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表
2、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
國中: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國中新生的統一編號,印製國中學生學籍檔案。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中新生的註冊、建檔、驗印。
國中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內容:
1、荊門市普通初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表
2、荊門市普通初級中學學生平時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
3、荊門市普通初級中學學生學年評語表
4、荊門市普通初級中學學生體格檢查表
5、荊門市普通初級中學學生體育合格情況登記表
荊門市普通初級中學學生身體素質測試登記表
6、荊門市普通初級中學畢業生登記表
7、普通初級中學新生入學通知書
8、普通初級中學新生入學登記表
普通高中: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發放普通高中新生學號、學籍檔案,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學生學籍的註冊、建檔、驗印。
第九條 國小、國中學生學籍學號編碼:
1、國小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統一編號註冊管理。從一年級註冊開始,每生一號、跟蹤管理至畢業。學籍檔案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樣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印製。小學生學號用9位編號:
年號 區位碼 鄉鎮代碼 流水號
縣、市、區區位編碼為:
市直學校:0(其鄉鎮代碼為00)
東寶區:1 掇刀開發區:4
沙洋縣:2 京山縣:5
鍾祥市:3 五三農場:6
2、國中學生實行全市統一編號管理,從國中一年級註冊開始,每生一號,跟蹤管理至畢業。國中學籍由市教委統一印製。國中學號用7位數編號:
年號 流水號
3、學生學籍檔案印製工本費由學校在學生繳納的雜費中支出。
第十條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1、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凡常住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應在常住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常住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應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志有地和流入地縣鄉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都應建立流動兒童少年登記制度,準確掌握本地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流出、流入就學情況。
2、在荊門市轄區暫住的外地市流動兒童少年,其監護人應送其在流入地就近短期借讀(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凡需要短期借讀(包括中途插班)的流動兒童少年,應由其監護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接受短期借讀,並由接收短期借讀的學校建立短期借讀學生臨時學籍檔案,實行單獨註冊與統計。借讀時間超過兩年的,學校應及時為其申請正式註冊,辦理正式學籍。短期借讀學生學籍簿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學校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已建立的短期借讀學生臨時學籍檔案準予學生帶回原籍學校。流動兒童少年若在漢入地借讀學校讀完國小、國中,可以就地畢業和升學。
3、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持臨時學籍短期借讀的學生,在荊門市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統計年報中應單列統計上報。凡在荊門市範圍內學校借讀時間超過兩年,並正式註冊辦有學籍檔案的流動兒童少年,不按此條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註冊時,要注意其姓名的準確性,已註冊學生姓名一般不準更改。因特殊原因確需更名的應由其家長寫出更名申請,提供更名戶籍證明,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高中學生更名必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且只在高中一年級辦理更名手續。
第四章
學生異動
第十二條 在籍學生的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流失、死亡、姓名變更及高中學生留級都屬於在籍學生的異動。各級普通中國小有責任和義務對本校異動學生進行資格審查,開具證明,辦理異動手續,保證學生的正常流動,防止學生輟學。
第十三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國小、國中學生異動的審核、審核和備案。
第十四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普通高中和市直、廠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異動的審核、審批和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審批程式及要求
1、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戶口遷移、住址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校就讀,準予學生轉學。轉學必須嚴格履行下列程式:
(1)由轉學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轉入學校簽發《接收證》,轉入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審批蓋章;
(2)學生或其監護人先將《接收證》送交轉出學校存檔,由轉出學校簽發《轉學證》和學籍檔案,到轉出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後將《轉學證》和學籍材料交轉入學校。
(3)學生轉學在每學期開學初進行。每學期開學初兩周之內轉入學校將轉入學生的《轉學證》及學籍檔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入學手續。
2、跨行政區域的國小、國中學生轉學,要經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市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我市要重新發給荊門市國小、國中統編學號;省外高中學生轉入我市,經市教委審批備案後,重新發給全省高中統編學號。
3、同一城區學生不予轉學;國中三年級學生不予轉學;高中學生參加二年級畢業會考後不予轉學;一般普通高中學生不能轉學到高中普通高中就讀。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復學審批程式及要求
1、學生因病確實不能堅持在校學習的可以休學。
2、學生因病休學應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病情診斷證明,並由學生或家長寫出休學申請書,學籍所在學校簽發《休學證書》,由學校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高中和市直國中國小學生因病休學由學校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3、學生休學時間為三個月至兩年,休學期滿應辦理復學手續。
4、休學學生復學應先向學校提出申請,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復學時,學校可視其休學時間及實際學歷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十七條 建立學生退學、流失報告制度
1、國小、國中在籍在校學生一般不得準予學生退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定,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準許退學。
①因病或其它原因,喪失學習能力;
②年齡超過17周歲;
高中學生退學要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各地學校都要做好防輟控流工作,小學生年流失率不得超過0.2%,國中生年流失率不得超過3%。
3、建立學生流失情況報告制度。學生無故不到校上課,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調查分析原因,採取措施,進行教育,勸其上學。經教育後仍不到校上課,學校校長應在兩周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填寫流失學生報告單,報告學生流失原因、時間及學校控流回收工作情況。報告單一式三份,一份學校留存,一份報鄉鎮教育組備案。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流失學生的監護人,限期送子女返校。各縣、市、區教委和市直、廠礦中國小校要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對本轄區國小、國中、高中在校生流失情況向市教委作出書面報告。
4、學生流失後又回到學校學習,學校應及時上報,撤消該生的流失報告單,恢復該生學籍。安排其在輟學前的年級插班就讀。若返校後未在原年級就讀者,其學籍按留級生的學籍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學生死亡報告制度
凡在校在籍學生死亡,由學校填寫學生死亡報告單,一式兩份,一份學校存檔,一份即時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註銷死亡學生的學籍。普通高中學生死亡要報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註銷其學籍。
第五章
學生畢業與升學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律取消留級制度。受完九年義務教育(五、四制或六、三制)的學生即時畢業,取消國小畢業升國中的升學考試。
第二十條 國小、國中、高中各學校畢業生達到畢業標準的,準予畢業,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不能達到畢業標準的, 發給相應的結(肄)業證書。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髮給《義務教育完成證書》,各學段學生畢業標準另文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小畢業證書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審核、驗印,學校發放。
第二十二條 國中畢業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驗印,學校發放。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驗印,學校發放。
第二十四條 學生畢業證書印製工本費由學校從學生繳納的雜費中支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為學生建立完善、規範的學籍檔案。學籍檔案應由教師和檔案管理人員按期、如實填寫,不能讓學生填寫,不能弄虛作假或在學生畢業時突擊填寫。
第二十六條 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無效學籍學生不得參加畢業升學考試。除國小一年級新生外,任何學校不得招錄無學籍檔案的學生入學就讀。
第六章
學生檔案與學籍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小畢業生學籍檔案由畢業學校提供給學生升入的國中學校,由國中學校保管終結。
第二十八條 國中畢業生學籍檔案,凡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學生,其檔案由畢業學校移交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學生升學的資格審核材料,並由高級中等學校保管終結。未升學的學生學籍檔案由原畢業學校至少保存三年後自行決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要建立靈活的表彰與獎勵機制,並將有關情況及時記錄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條 國小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國中開除未成年學生,必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學生,經教育仍不改者,學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
第三十一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如確已改正,經學校批准可撤銷處分,並予公布,其受處分的情況可不記入學籍檔案。
第七章
學生學籍計算機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全市普通中國小學生學籍實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荊門市及各縣、市、區教委要建立學生學籍計算機管理系統,將所轄範圍內的普通中國小學生學籍建成資料庫統一管理,並作為學生考試、畢業、升學的數據資料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直屬學校和鄉鎮教育組,要配備學生學籍管理計算機,鄉鎮和鄉鎮以下各中國小要逐步配備學生學籍管理計算機,作為全市學生學籍管理的基層終端,專人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籍的註冊、註銷,學生的異動在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同時,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隨時在計算機系統進行處理備案,保證學生學籍計算機管理系統準確反映學生的學籍狀況。
第三十五條 全市學生學籍管理系統數據資料每學期調整核實一次,並逐級上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生學籍管理總庫,在每年的4月、10月底完成。市、縣(市、區)教委將以總庫資料為依據組織各級中國小的檢查、評估、考試、招生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現行普通高中、國中學校編碼繼續使用,全市國小學校編碼另文確定後使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市教委。各地要根據規則制定具體的學籍管理辦法和學籍管理人員工作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1年元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