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重點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發布信息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荊州市重點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建明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荊州市重點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以下統稱“市重點項目”)的確定和管理。

第三條 確定市重點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城市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大項目;

(三)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產業關聯度大、能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重大項目;

(四)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重大項目;

(五)教育、科技、文化、文物、廣電、體育、衛生、旅遊等社會事業的重大項目;

(六)利用外資的重大項目;

(七)現代物流設施建設的重大項目。

重點項目投資額應在一億元以上;國家、省、市政府投資項目均列為重點項目。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當年可開工建設的,確定為重點建設項目;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確定為重點前期項目。

第五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重點項目的綜合協調和指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具體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市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重點項目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六條 有關縣(市、區)政府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重點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合理工期,負責抓好配套資金、征地搬遷、移民安置及其他有關協調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報審程式

第七條 市重點項目每年確定一次,按下列程式申報:

(一)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項目的隸屬關係,將本部門、本地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進行匯總,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發改委申報下一年度的市重點項目計畫。

(二)無主管部門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業主可自願向市發改委申請下一年度的市重點項目計畫。

(三)對關係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府投資項目,未申報的,市發改委可直接納入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和計畫。

第八條 新申報的市重點項目,在報送規定計畫表的同時,還應附下列材料:

(一)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概算)審批或核准、備案檔案。

(二)項目資本金和其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三)項目規劃、土地、環保及外部條件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第九條 市發改委對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和項目業主報送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三條的原則進行匯總、篩選,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年度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和計畫。

第十條 市重點項目年度計畫,按照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進行編制。重點建設項目分續建和新開工兩大類。

第十一條 市重點項目名單和計畫,經市政府審定後下達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列入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市發改委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經市政府審定後,按照國家和省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匯總申報。

第三章 重點前期項目的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全市重點項目儲備庫。市發改委應將“十二五”期間的擬建項目納入儲備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前期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概算)、項目申請報告以及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前期工作,必須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程式報批和辦理。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重點前期項目的篩選、申報和落實外部條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發改委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市發改委負責跟蹤重點前期項目,參與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步初設計(或概算)等評審活動,及時掌握項目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七條 市發改委、國資委、住建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交通局、環保局、供電公司、地震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為重點前期項目提供政策諮詢、業務指導,在審批、核准、備案、報建等環節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 重點前期項目在其初步設計獲批准後應列入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章 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十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對項目的資金、工期、質量、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重點建設項目業主,須嚴格執行重點建設項目月報制度。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準確地向市、縣(市、區)發改委報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和建設資金到位情況等項目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可向市發改委反映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市發改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或報請市政府研究解決。

第二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廉政契約制和履約保證金制等有關規定;

(二)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重要設備和材料採購,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招標核准、備案等手續,依法開展招標活動,擇優選定中標單位,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

(三)項目業主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額進行建設,嚴禁擅自提高標準、擴大規模;

(四)項目的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應按規定評審。項目的建設資金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項目業主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建成後,應向市審計部門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審計情況應及時通報市發改委和項目主管部門;

(六)重點項目建成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

(七)項目業主應主動接受和配合國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檢查、審計等監督工作,真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

第二十三條 重點項目竣工後,項目業主應向市發改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完整的建設項目文檔材料;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明或進場試驗報告;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四)規劃、建設、消防、環保、人防、檔案等部門依法確認的驗收合格檔案;

(五)經市財政、審計等部門或法定機構審驗的財務決算和竣工結算檔案;

(六)施工單位的工程保修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手續、檔案。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後,經過一定時間的運營,項目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的工程質量、投資效益和環境影響等狀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項目批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重點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實際情況合理編制項目總體計畫和年度計畫,按照市政府年度進度目標和責任目標的要求,加快工程建設進度。

第二十六條 監察部門依據“事前介入、事中監督、事後檢查”的原則,依法對重點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和投資概算控制等進行廉潔監察、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市住建委、水利局、交通局、商務局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做好相關行業招標投標活動,工程建設質量等監督執法工作。市公共資源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國家規定的設計程式、規範和技術標準,編制初步設計,報市發改委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應嚴格按照設計檔案進行建設,設計變更、非人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確需進行調整的,必須按程式報批。超概算10%以上的,由發改委會同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內的,由發改委會同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投資概算控制,確保資金安全使用。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認真做好預算、決算的審查工作。住建委、安監局要加強重點項目工程質量監督和生產安全監督,防止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加強對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的審計。對重點項目應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發現問題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級規劃、財政、國土、交通、建設、供電等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重點項目的用地規劃、資金撥付、物資運輸、供水、供氣、電力供應等配套條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給予優先考慮,提供相關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安排各種財政性資金時,要充分體現對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的傾斜和支持。

第三十三條 市發改委應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發布重點項目信息,爭取多種信貸資金支持,吸引外資和民間資金的投入。

第三十四條 對重點生產性項目和其他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在土地使用上給予相應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省政府規定的收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向重點項目收取其他名目的費用。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考評工作,對重點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年度重點項目建設優秀組織獎、重點項目建設突出貢獻獎、重點項目建設優質服務獎,對獲獎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未按照年度投資計畫撥付資金,影響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工程進度的有關縣(市、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將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違反國家、省、市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由市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予以查處;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追究行政責任的,由監察機關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弄虛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延誤工期、質量低劣、嚴重超概算、損失浪費嚴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視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重點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違反國家、省、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除按照法律法規處理外,市政府有關部門可採取建議重點項目建設單位不予委託等方式,在一定時期內依法限制其參與本市的重點項目建設。

第四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秩序、擾亂重點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市重點項目,將取消重點項目資格,享受的優惠政策相應取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國家、省在本市的重點項目按照國家、省對重點項目的管理規定執行,同時享受市重點項目的優惠政策和服務。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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