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8號
《荊州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建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荊州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財政資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0〕5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計委〈湖北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02〕7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國家、省、市政府出資(融資)的建設項目;
(二)使用國債或其他政策性資金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的建設項目;
(四)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其所屬的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察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重大項目的稽察和稽察特派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主要環節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發改委應當根據本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擬定本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 稽察特派員制度
第七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稽察制度。稽察特派員負責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稽察特派員可以由相關部門推薦,市發改委根據稽察業務要求,擇優選拔相關專業人員,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頒發聘書。
第八條 項目稽察實行特派員負責制。一名稽察特派員配備一名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為國家公務員。稽察特派員對重大建設項目依法行使稽察職責,對稽察情況和稽察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稽察特派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並能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知識,具有財務、審計或者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具備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經過項目稽察業務培訓。
第十條 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迴避制。不得將稽察特派員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建設項目或者其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設項目單位從事稽察工作。同一稽察特派員對同一項目實行稽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第三章 稽察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內容包括:審批程式稽察、項目法人稽察、勘察設計稽察、工程招投標稽察、開工條件稽察、施工和工程進度稽察、設備材料採購稽察、工程監理稽察、工程質量稽察、工程建設標準稽察、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資環境稽察、竣工驗收稽察和項目效益稽察以及項目後評價等。
第十二條 審批程式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條件、竣工驗收是否按規定審批、核准,審批、核准程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否落實,組織機構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項目法人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嚴格;目標管理責任制是否落實。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稽察。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勘察設計的深度和質量是否滿足要求;設計依據、標準、規範、定額等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設計變更是否按規定進行報批;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設計質量和信譽以及服務水平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工程招投標稽察。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擇以及主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是否進行了招投標,招投標運作是否規範;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簽訂的各種協定和契約是否合法、嚴謹、規範;有無中標後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
第十六條 開工條件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資本金及其它建設資金的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大綱的編制、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標、設計圖紙交付、協定的簽訂、監理招標、征地拆遷以及“三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的訂購等開工條件是否具備。
第十七條 施工和工程進度稽察。主要內容包括:施工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機械設備、技術人員、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設備材料使用、工程進度是否符合契約要求;對施工企業的施工質量、總體水平和信譽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設備材料採購稽察。主要內容包括:設備材料的採購契約,尤其是引進國外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契約是否合法、嚴謹、規範,契約執行情況如何;對設備材料廠家和供應商信譽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稽察。主要內容包括:監理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現場監理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以及監理手段是否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監理工作是否規範;對監理單位信譽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質量責任制是否落實;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出現過質量事故;是否存在瞞報工程質量事故和在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中弄虛作假的現象。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是否按設計規範及標準執行,是否存在超標準、超規模和隨意調整建設標準的現象。
第二十二條 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財務管理是否規範;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資金到位情況如何;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有關規定,支付是否按照契約執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實,概算審批和調整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截留、挪用、擠占資金和損失浪費問題。
第二十三條 投資環境稽察。主要內容包括:各個部門和各個方面有無對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現象,有無以各種藉口干擾、影響項目建設的情況,項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為項目及時提供各種服務,是否及時解決項目建設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有無推諉扯皮現象。
第二十四條 竣工驗收稽察。主要內容包括:竣工驗收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驗收標準,主要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第二十五條 項目效益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達到了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定的目標;項目建設對環境的影響是否控制在國家有關環保規定的範圍內。
第二十六條 項目後評價。項目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對照項目初步設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檔案的主要內容,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原因,提出對策建議。
第四章 稽察工作程式
第二十七條 建立項目檔案和資料庫。稽察項目名單確定後,應建立項目檔案和資料庫。市稽察辦負責收集開展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二十八條 確定稽察項目。稽察項目按照當年稽察計畫確定。市稽察辦根據項目審批情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立即介入對項目的跟蹤監督和服務,並以檔案形式通知項目單位,同時編制項目稽察提綱。
第二十九條 現場稽察。稽察特派員及專家根據稽察計畫和稽察工作需要,進入項目現場,按照稽察提綱內容進行實地稽察。
第三十條 編寫和提交稽察報告。每次稽察結束後,稽察特派員應及時編寫和提交稽察報告報市稽察辦。
稽察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或經驗),相關建議等。稽察報告要求事實清楚、數字準確、依據充分、結論客觀公正。稽察報告由市稽察辦負責人審核,報經市發改委領導批准後,印發給被稽察單位並抄報市政府和抄送有關部門。項目存在重大問題的應及時上報市政府和省稽察辦。
第三十一條 下達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結束後,對存在較嚴重問題的項目,下達整改通知,督促項目單位整改。整改通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複查驗收。市稽察辦應適時組織稽察人員對項目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並寫出複查報告,報市發改委領導審核。複查驗收合格後,項目稽察工作結束。
第三十三條 立卷和歸檔。項目稽察材料、憑證、稽察報告、整改通知、複查報告,應根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類,集中立卷和歸檔。
第五章 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四條 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經常性稽察、重點稽察和專項稽察等方式。
第三十五條 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和特點,稽察可以對項目建設進行全面稽察,也可以對項目建設的某一方面或幾個方面進行重點稽察。
第三十六條 現場稽察主要採取聽、看、查、核、談的方式,對重要的證詞、證據可以依法進行錄音、複印、拍照和攝像。
第三十七條 根據需要可以與監察、財政、審計、金融、建設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稽察組對某些項目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稽察,或者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某項內容進行檢驗和鑑定,稽察成果實行部門共享。
第三十八條 稽察結束後,稽察組應向項目建設單位通報稽察情況,並與項目主管部門或縣(市、區)分管領導交換意見。
第六章 稽察人員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九條 稽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不得打擊報復稽察人員。稽察人員開展稽察業務時具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聽取有關建設情況的說明,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提供與稽察有關的檔案、資料、數據,查閱項目單位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
(二)可以向項目參建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調查和了解有關情況,必要時可查閱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有關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經市稽察辦商請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四)可以進入施工、倉儲、辦公、檢測、試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和地點進行現場查驗和取證;
(五)監督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重大活動,參加項目建設有關重要會議。
第四十條 稽察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法行使職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項目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不越權干預項目單位的正常建設活動;
(三)認真進行稽察工作,保證工作質量和效率,及時完成稽察任務;
(四)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項目建設的情況和問題;
(五)對建設單位反映的需要上級部門解決和協調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幫助解決;
(六)辦理稽察事項時,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七)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一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和項目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作出重要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 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項目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干預被稽察單位正常的建設活動,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泄漏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違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
第七章 被稽察單位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三條 被稽察單位具有以下權利:
(一)對稽察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稽察人員進行申辯;對稽察報告和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發改委提出申訴;
(二)發現稽察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四十四條被稽察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協助稽察人員工作,如實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檔案、資料、數據;
(二)自覺執行市稽察辦制定的檔案和資料報送制度、項目月信息報表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後,應當認真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切實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並按要求上報整改報告。
第八章 對相關問題的處置
第四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或者整改不力的,市發改委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出或建議作出以下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四)暫停項目建設;
(五)暫停相關部門和企業同類新項目的審批與核准。
第四十七條 重大處理決定,應當報市政府批准。涉及其他有關縣(市、區)政府及部門職責許可權的問題,由相關縣(市、區)政府及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毀滅、隱匿、偽造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市稽察辦除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稽察外,還應承辦上級交辦的項目稽察以及對民眾舉報確需稽察的項目進行稽察。
第五十條 各縣(市、區)發改部門對本級政府出資、融資的建設項目的稽察與後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