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范百祿,字子功,范鎮兄鍇之子也,成都華陽人。第進士,又舉才識兼茂科。時治平水災,大臣方議濮禮,百祿對策曰:“簡宗廟、廢祭祀,則水不潤下。昔漢哀尊共皇,河南、潁川大水;孝安尊德皇,京師、郡國二十九大水。蓋大宗隆,小宗殺;宗廟重,私祀輕。今宜殺而隆,宜輕而重,是悖先王之禮。禮一悖,則人心失而天意睽,變異所由起也。”對入三等。
人物經歷
熙寧中,鄧綰舉為御史,辭不就。提點江東、利、梓路刑獄,加直集賢院。利州武守周永懿以賄敗,百祿請復至道故事,用文吏領兵,以轄邊界,從之。熊本治瀘蠻事,有夷酋力屈請降,裨將賈昌言欲殺以為功,百祿諭之不聽,往謂本曰:“殺降不祥,活千人者封子孫。奈何容驕將橫境內乎?”本矍然,即檄止之。
七年,召知諫院。屬歲旱,請講求急務,收還法令之未便者,以救將死之民。論手實法曰:“造薄手實,許令告匿。戶令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蓋謂使人自占,必不以實告,而明許告訐,人將為仇。然則禮、義、廉、恥之風衰矣。”五路置三十七將,專督所部兵,至許辟置布衣參軍謀。百祿察其中,或以恩澤市,或以?敗收,或未歷邊方,或起於群盜,疏列其亡狀者十四人,請仍舊制,將佐顓教閱,余付之州縣,事多施行。
與徐禧治李士寧獄,奏士寧熒惑童婦,致不軌生心,罪死不赦。禧右士寧,以為無罪。執政主禧,貶百祿監宿州酒。元豐末,入為司門吏部郎中、起居郎。
哲宗立,遷中書舍人。司馬光復差役法,患吏受賕,欲加流配。百祿固爭曰:“民今日執事,受謝於人,明日罷役,則以財賂人。苟繩以重典,黥面赭衣必將充塞道路。”光悟曰:“微君言,吾不悉也。”遂已。
元祐元年,為刑部侍郎。諸郡以故斗殺情可矜者請讞,法官曰:“宜貸。”光曰:“殺人不死,法廢矣。”百祿曰:“謂之殺人,則可;若制刑以為無足疑,原情以為無足憫,則不可。今概之死,則二殺之科,自是遂無足疑憫者矣。”時又詔天下獄不當讞而輒讞者抵罪。有司重於請,至枉情以求合法。百祿曰:“熙寧之法,非可疑可憫而讞者免駁勘,元豐則刊之,近則有奏劾之詔,故官吏畏避,不憚論殺。”因條五年死貸之數以聞。門下省猶駁正當貸者,又例在有司者還中書,百祿又爭之,後悉從其請。
改吏部侍郎。議者欲汰胥吏,呂大防趣廢其半,百祿曰:“不可。廢半則失職者眾,不若以漸消之,自今闕吏勿補,不數歲,減斯過半矣。”不聽。
都水王孝先議回河故道,大防意向之,命百祿行視。百祿以東流高仰,而河勢順下,不可回,即馳奏所以然之狀,且取神宗詔令勿塞故道者並上之。大防猶謂:“大河東流,中國之險限。今塘濼既壞,界河淤淺,河且北注矣。”百祿言:“塘濼有限寇之名,無禦寇之實。借使河徙而北,敵始有下流之憂,乃吾之利也。先帝明詔具在,奈何妄動搖之。”乃止。
俄兼侍讀,進翰林學士。為帝言分別邪正之目,凡導人主以某事者為公正,某事者為奸邪,以類相反,凡二十餘條。願概斯事以觀其情,則邪正分矣。
以龍圖閣學士知開封府。勤於民事,獄無繫囚。僚吏欲以圄空聞,百祿曰:“千里之畿,無一人之獄,此至尊之仁,非尹功也。”不許。經數月,復為翰林學士,拜中書侍郎。是歲郊祀,議合祭天地,禮官以“昊天有成命”為言。百祿曰:“此三代之禮,奈何復欲合祭乎?‘成命’之頌,祀天祭地,均歌此詩,亦如春夏祈谷而歌《噫嘻》,亦豈為一祭哉?”爭久不決,質於帝前。宰相曰:“百祿之言,禮經也;今日之用,權制也。陛下始郊見,宜以並事天地為恭。”於是合祭。
熙河范育言:“阿里骨酷暴且病,溫溪心八族皆思內附,可以計納。”百祿曰:“中國以信撫四夷,阿里骨未有過,溪心虛實未可知,無釁而動,非策也。”又請進築納迷等三城,百祿曰:“是皆良田,為必爭之地,我既城之,若賊騎時出,我何以耕?後雖欲棄之,為費已甚,亦不能矣。”帝皆從之。右僕射蘇頌坐稽留除書免,百祿以同省罷為資政殿學士、知河中,徙河陽、河南。薨,年六十五,贈銀青光祿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