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實施辦法

為切實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權益,推進幸福茂名建設,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和省委《關於近期重點推進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具體工作的通知》(粵委辦〔2011〕66號)以及《廣東省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實施辦法》(粵殘聯〔2012〕116號)等有關檔案要求,特制定了《茂名市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實施辦法》 。

檔案內容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建設幸福茂名的核心任務,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通過建立和實施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讓殘疾人分享社會改革發展的成果,切實保障好“底線民生”和改善民生。

發放對象及標準

(一)發放對象。具有茂名市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下同)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範圍(並持有由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的各類殘疾人。
(二)發放標準。殘疾人生活津貼標準按每人每年100元執行。

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殘疾人生活津貼的殘疾人須填寫《廣東省殘疾人生活津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三份,並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居(村)民委員會初審。村(居)民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核實,將申請人情況在社區、居委會公開欄或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對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本(複印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任務,並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齊報縣(市、區)殘聯審批。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並告知原因。
(四)縣(市、區)殘聯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審批。縣(市、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確認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經批准的發給《廣東省殘疾人津貼證》。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居(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告知原因。

資金的籌集、發放

(一)發放殘疾人生活津貼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市、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分別按城鎮40%、農村60%的比例給予補助,其餘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補助後,餘下部分市和縣(市、區)兩級財政按30%和70%的比例承擔。
各地要根據本地殘疾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人數、補貼標準和負擔比例在財政一般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優先安排本級的殘疾人生活津貼資金。同時,根據開展工作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適當安排專項推進工作經費。
(二)縣(市、區)殘聯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經批准的補貼名單和確定的補貼標準,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將殘疾人生活津貼直接發放給補貼對象。

發放對象管理

(一)殘疾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實行實名制管理。縣(市、區)殘聯要在每年6月底前對發放對象重新進行審核。
(二)殘疾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實行縣、鄉鎮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省、市、縣(市、區)三級建立補貼對象基礎信息資料庫,縣(市、區)殘聯負責基礎信息資料庫的日常維護管理並於每年8月底上報市殘聯;市殘聯每年9月底前將所轄縣(市、區)的基礎信息數據匯總後統一報省殘聯。
(三)《廣東省殘疾人津貼證》由省殘聯、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縣(市、區)殘聯負責發放。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和實施殘疾人生活津貼制度,是推進幸福茂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建立當地政府分管領導負總責,殘聯、財政部門一把手親自抓的工作制度,明確和落實工作責任。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縣(市、區)要根據省、市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地區整體實施方案,將責任落實到位。各地的工作方案要分別報省、市兩級殘聯和財政部門備案。
(三)切實做好基礎數據的收集工作。各級殘聯牽頭,會同財政、民政等部門對本地區的殘疾人生活津貼對象進行專項核查,確保殘疾人生活津貼對象身份真實可靠。
(四)加強管理。各地要切實做好核查殘疾人生活津貼資金到位情況的工作,通過設立投拆電話,將政策宣傳到戶,清冊編制到戶,張榜公布到戶,通知發放到戶,資金撥付到戶等辦法,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和透明,將好事做好、做實,防止弄虛作假。對虛假冒領,騙取殘疾人生活津貼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及時報送情況。各縣(市、區)殘聯、財政部門要每季度向市殘聯、市財政局上報發放殘疾人生活津貼對象人數、補貼標準和發放津貼資金等有關情況,以便上報省。省殘聯、省財政廳定期對各地殘疾人生活津貼發放情況進行通報。

建立督查通報制度

省將由省殘聯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各地殘疾人生活津貼資金髮放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向全省通報各地進度情況,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市也將參照省的做法,由市殘聯牽頭會同市財政部門對該項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向全市通報進度情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八、本辦法由市殘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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