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2.7——1996.11 中國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1996.11——1998.11 中國地震局預測預防司主任科員;
1998.11——1999.9 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應急處主要負責人;
1999.9——2002.2 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應急處副處長,主持工作,高級工程師;
2002.2——2003.11 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應急處處長;
2003.11——2005.11 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應急協調處處長;
2005.11——2013.4 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副司長;
2013.04——2014.12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2014.12——2018.7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3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苗崇剛違反政治紀律,打探案件調查情況,授意相關人員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並對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負直接責任;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苗崇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私慾膨脹,且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知止,違紀性質惡劣,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苗崇剛開除黨籍處分;建議由中國地震局給予苗崇剛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苗崇剛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原局長苗崇剛涉嫌受賄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南寧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崇剛利用擔任國家地震局預測預防司主任科員,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應急管理處負責人、副處長、處長,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應急協調處處長、副司長,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3月14日上午,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廣西地震局原局長苗崇剛受賄一案。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廖少昆擔任審判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陽壽嵩出庭支持公訴。該案系2019年南寧鐵路運輸法檢“兩長”首次同時出庭履行審判、檢察職責。
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苗崇剛利用其擔任國家地震局預測預防司主任科員,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應急管理處負責人、副處長、處長,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應急協調處處長、副司長,廣西地震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設備採購等方面為駱某、姜某某等七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467.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苗崇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順利完成各項庭審程式。隨後,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