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種場

良種場

良種場承擔著本地區良種繁育、良種生產及良種推廣的任務,在穩定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收入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同時,良種場還是農作物新品種試驗示範基地,是農業對外信息交流的視窗。

國營良種場現狀

大多數國營良種場仍沿襲計畫經濟下的管理模式, 體制不靈活, 存在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現象,職工積極性不高, 資金來源單一, 這些問題成為良種場以後發展的絆腳石。主要表現以下幾方面:

資金來源單一

大多數國營良種場主要依靠現有的幾百畝地生產種子, 以銷售給種子公司作為自己的經濟來源, 而且收入多少取決於當年的收成及市場上種子的價格,容易受當年氣候條件的影響, 所以, 這種收入極不穩定。特別是種子公司改制後, 是否還依託良種場繁育種子是個未知數。如果良種場單純地銷售商品糧, 收入將減少一半, 這意味著良種場難以生存下去。

技術力量薄弱

單一的不穩定的收入來源, 致使良種場效益差,職工的工資還停留在上個世紀的水平, 很多大學生不願到這裡來, 即使來了也想法調走, 現有的技術人員僅占職工總數的5%, 大多數職工是由老一輩帶上來接班的, 他們平均學歷也不過是國小文化, 農業知識相當匱乏。作為繁育良種的良種場, 一方面要保持良種純度, 另一方面要選育出新品種以適合農業發展之需。因此需要技術人員建立原種田、穗行圃擴繁良種,同時又要科學施肥、用藥, 提高農作物單產水平。現有的職工素質已不能適應良種場發展的需要。

管理體制落後

現有的良種場仍然沿襲著計畫經濟下的管理模式, 職工乾多乾少一個樣, 體現不出多勞多得的分配方式, 吃大鍋飯現象十分嚴重。由於良種場生產季節強, 農忙結束後職工就沒事可乾, 在單位里熬時間,長期以來形成了懈怠、賴散的工作作風, 職工的能力、潛能得不到發揮。局部利益衝突, 職工內部矛盾重重,“以場為家、以場為榮”只能停留在口頭上。這一方面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 另一方面影響到良種場的生產、穩定 。

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發展概況

(一) 探索階段。這階段從1991年到1996年, 經過長期醞釀和專家論證, 選定重點保存的品種與首批試點投資建設的國家級場, 品種以大宗淡水魚為主。1996年首個國家級場按照《水產原良種場驗收辦法》 (1991年) 驗收掛牌。

(二) 起步階段。這階段從1996年至2005年, 國家級場創建主要以國家直接投資建設為主, 共認定掛牌36家, 品種以四大家魚和優勢出口水產品種等為主。1998年《全國水產原良種體系建設規劃》正式啟動, 修訂的《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辦法》 (1998年) 正式實行, 《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範》、《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健全。據統計, 至2005年中央財政共投資3.19億元, 安排基本建設項目中包括原種場38個, 良種場108個。

(三) 過渡階段。這階段從2006年至2010年, 從國家財政投資支持為主向民間資本參與過渡, 累計認定掛牌19家場, 其中民營企業的比例提高到約50%, 掛牌的品種越來越豐富, 名優經濟特色物種成為保種對象。2006年《全國水產良種工程二期建設規劃》發布, 2006-2010年, 中央財政投入資金4.12億元, 其中包括31個水產原種場、195個水產良種場。

(四) 現代漁業種業建設發展階段。這階段從2011年國家明確提出“要著力抓好種業科技創新”, 累計認定掛牌26家, 年均掛牌數量較之前平均增加40%。這階段國家級場的認定掛牌更加注重產學研相結合、育繁推一體化, 對掛牌單位綜合實力和在行業範圍內影響力提出更高要求。掛牌品種主要以南美白對蝦、刺參、鱘魚、大黃魚、蝦夷扇貝等可以主導產業命脈並具備較高經濟附加價值的品種為主。

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與複查辦法

為加強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管理, 提高水產原、良種供給和質量安全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驗收對象

1.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列入漁業投資計畫的水產原、良種場。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批准掛牌, 獲得省級資格滿兩年, 符合國家水產原、良種場規劃布局, 自願要求升格的水產原、良種場。

驗收內容

1.生產基本條件, 包括環境、基礎設施、儀器設備等;

2.生產技術條件, 包括管理、生產人員文化程度或相應的技術職稱、操作技能等;

3.原、良種產品質量;

4.生產經營管理情況等。

提交材料

1.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申請表 。

2.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自有資金建設不要求) 。

3.單位概況:單位名稱、性質、編制、經費來源等批覆檔案, 全場職工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名冊 (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從事的崗位) 。

4.水產原、良種及其他產品的生產情況、經營狀況 (提供年度決算複印件) 。

5.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提

供的水產原、良種種質和質量檢測報告、水質檢測報告 (均為複印件) 。

6.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工作總結。

7.與技術依託單位簽訂的技術合作協定 (複印件) 。

8.其他材料:營業執照、水域灘涂養殖證 (或有關權屬證明)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和《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技術和管理人員培訓證明、用戶反饋信息、場區平面圖、各級主管單位審查轉報函、其他符合《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範》的相關材料等。

驗收程式

1.原、良種場向場址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

2.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查申請材料、現場查看初驗後簽署初驗意見, 上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3.經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委託, 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委會) 秘書處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步審核合格後, 遞交審委會, 由審委會主持並邀請有關科研、教學、推廣、生產及行政等部門的人員組成5~7人驗收小組, 通過審查材料和實地考核等方法進行綜合考評。

4.驗收小組全體成員根據《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考評表》的各項內容分項考評打分, 考評平均得分超過80分 (含) 為合格。綜合考評結果經審委會報農業部審核、公示後, 由農業部發文命名國家級場, 頒發合格證書 (有效期五年) , 並授予國家級場銅牌。國家級場按如下規定命名:國家級+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 名+市 (區、縣) 名+品種 (種類) 名+原 (良) 種場。證書和銅牌由農業部指定單位統一印製。

5.對驗收不合格的場家, 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將根據驗收小組提出的整改意見, 責令限期改進。到期仍不合格者, 不再進行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的資格驗收。

6.驗收小組成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 輕車簡從, 清正廉潔, 農業部系統成員還要嚴格遵守《關於進一步規範專家諮詢費等報酬費用發放與領取管理的若干規定》 (農辦財[2016]17號) 的相關規定。

複查管理

自驗收合格批准之日起, 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將不定期委託有關機構對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的原、良種產品質量進行抽檢。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應當至遲於其《驗收合格證》期限屆滿前三個月通過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向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提出複查申請, 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組織複查小組對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的基本條件、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經營情況等情況進行全面複查。複查考評參照驗收考評執行。對複查不合格的場家取消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 註銷原命名和收回驗收合格證, 並不再受理資格驗收申請。因遷址、改擴建等情況暫不能接受複查的場家, 可以通過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向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提出暫緩複查申請, 暫緩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暫緩期內中止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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