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應急計畫

船舶油污應急計畫(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簡稱“SOPEP”) 該計畫是根據《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1第4章26條規定的要求編寫,並於1993年4月4日生效。

第26條“船舶油污應急計畫”是這樣規定的:

(1)凡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應備有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船舶油污染應變計畫。對於在1993年4月4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在該日期的24個月以後,適用本規定。

(2)這種計畫應符合國際海事織制定的總則,並使用船長和駕駛員的工作語言,該計畫至少應包括:

a.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導則,作為本公約第8條和議定書1的要求,由船長或負責管理該船的其它人員報告油污事故的程式;

b.在油污染事故中,應聯繫的有關當局或各人的名單;

c.為減少或控制事故溢油,船上人員立即採取行動的詳細說明;和

d.抗污染過程中,為船上行動與國家和當地政府進行協調的程式和船上聯繫點。

該計畫意在當船舶發生或可能發生污染事故採取措施時,為船長或船上負責人員提供指導。

該計畫應包括“船上油污應急計畫編制導則”中所要求的所有數據和操作程式。其附錄應包括所有與計畫有關聯的聯繫人的姓名、電話、電傳號碼等,以及其它有關數據。

該計畫適用於幫助船員處理意外的排油,其主要目的是採取必要措施,以控制或減少排放或減輕其危害。該計畫不僅適用於操作性溢油,還包括幫助船長應付船舶發生的事故性排放時所需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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