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航空貨運索賠在航空貨物運輸過程中,主要是兩種運輸範圍的問題:國際運輸和國內運輸。在航空國際貨運中,索賠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華沙體制中的《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在國內貨物運輸中,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索賠人
有權提出索賠的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貨運單上列明的託運人或收貨人。託運人、收貨人是指主運單上填寫的託運人或收貨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的應是主運單上填寫的託運人或收貨人。客戶或分運單上的託運人、收貨人或其他代理應向主運單上填寫的託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索賠。
(2)持有貨運單上託運人或收貨人簽署的權益轉讓書的人員如下。
①承保貨物的保險公司;
②索賠人委託的律師;
③有關的其他單位;
④集運貨物的主託運人和主收貨人。
如果收貨人在到達站已將貨物提取,則託運人將無權索賠,如託運人要求索賠的話,應該有收貨人出具的權益轉讓書。
地點和時限
(一)索賠的地點
託運人、收貨人或其代理在貨物的始發站、目的站或損失事故發生的中間站,可以書面的形式向承運人(第一承運人或最後承運人或當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
(二)索賠的時限
(1)貨物損壞(包括短缺)屬於明顯可見的賠償要求,應從發現時起立即提出並最遲延至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2)貨物運輸延誤的賠償要求,在貨物由收貨人支配之日起21天內提出。
(3)貨物毀滅或遺失要求,應自填並貨運單的之日起120天之內提出。
任何異議均按上述規定期限向承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除承運人有欺詐行為外,有權提取貨物的人如果在規定時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將喪失對承運人訴訟的權利。
(4)對於提出索賠的貨物,貨運單的法律有效期為2年。
所需檔案
(1)正式索賠函2份(收貨人/發貨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
(2)貨運單正本或副本;
(3)貨物商業發票、裝箱清單和其他必要資料;
(4)貨物艙單(航空公司複印);
(5)貨物運輸事故記錄(貨物損失的詳細情況和索賠金額);
(6)商檢證明(貨物損害後由商檢等中介機構所做的鑑定報告);
(7)運輸事故記錄;
(8)來往電傳。
賠償規定
1.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應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1)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2)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按聲明的價值賠償。
2.超過貨物運輸契約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契約的約定進行賠償。
3.託運人或收貨人發現貨物有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情況,收貨人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填寫運輸事故記錄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有索賠要求,收貨人或託運人應當於簽發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並隨附貨運單、運輸事故記錄和能證明貨物內容、價格的憑證或其他有效證明。
4.超過法定索賠期限收貨人或託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5.索賠要求一般在到達站處理。承運人對託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當在兩個月內處理答覆。
6.不屬於受理索賠的承運人接到索賠要求時,應當及時將索賠要求轉交有關的承運人,並通知索賠人。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票從北京運往倫敦的機器配件,在巴黎中轉,貨運單號666—33783442,4件,每件25公斤,當在巴黎中轉時,由於臨時出現問題,發貨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運輸,且返回北京。
問:發貨人的請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許可?為什麼?
返回的機器配件的運費由誰來支付?
案例分析:
根據《華沙公約》中“託運人在履行運輸契約所規定的一切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始發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退回,或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在目的地或運輸途中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或要求將貨物退回始發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這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其他託運人遭受損失,並應償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所以發貨人的請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許可。返回的機器配件的運費由託運人來支付。
案例二
一票從上海運往泰國的整套流水線機器,貨運單號777—89783442,由於機器比較龐大,用了6個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機器的價值USD6000,無申明價值,在終點站接貨時,發現1個箱子開裂,經檢驗,這個箱子的機器已完全受損,其他5個箱子完好。
問:航空公司應如何賠償?
案例分析:
此批貨物屬於國際運輸,根據《華沙公約》第22條第(2)款(B):“如交運的行李或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貨物中任何物件發生遺失、損壞或者延誤,以致影響同一份貨運單所列的另一包裝件或者其他包裝件的價值時,在確定責任限額時,另一包裝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
因此,6個箱子的貨物都受到影響,無法使用,必須按照整票貨物來賠。
總重:6×60=360公斤,按照每公斤20美元,USD20×360=USD7200
由於USD7200大於實際價值,因此航空公司應賠償USD6000
案例三
一票航空運輸的貨物,從新加坡經北京中轉到天津,運輸的是機器設備,貨運單號555—89783442(Airport ofd 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貨物重178公斤,計費重量共206公斤,從新加坡運往北京採用的是飛機運輸,再從北京轉運天津時,使用卡車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發生車禍,設備全部損壞。
問:航空公司是否應賠償?理由何在?如果賠償,應賠償多少?
案例分析:此批貨物屬於國際運輸,根據《華沙公約》第18條第(1)款“對於交運的行李或貨物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承運人應負責任。”航空運輸,包括行李或貨物在承運人保管的期間,不論在航空站內、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點。此票貨物的損害雖然是在公路上發生的,但是在承運人的保管期間。因此,航空公司應該賠償。
航空公司應賠償USD20×178=USD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