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和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監管部門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職能。
(三)依法組織協調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專項執法監督檢查活動;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監測和評價工作,指導和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測與評價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預測及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安全信息並適時向社會發布。
(五)貫徹保健品市場準入標準,負責保健品許可有關工作,監測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
(六)監督實施藥品、藥品包裝用材料和容器的法定標準,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藥品行政保護制度。
(七)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準和產品分類管理目錄;核發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監督實施註冊產品標準;推行醫療器械質量體系考核,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對醫療器械產品的市場監督。
(八)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以及中藥材種植、藥品生產經營、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依法核發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受省局委託承辦醫療器械、衛生材料等生產和經營企業開辦條件的現場審查工作。
(九)監督生產、流通和使用單位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和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銷規則;監管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受理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十)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及特種藥械;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檢查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發布情況。
(十一)負責系統及相關人員教育培訓和管理;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根據省局授權和委託,負責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十二)領導市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監察稽查機構和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垂直管理。
(十三)承辦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以及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和職能
(一)辦公室(法規處)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承辦文秘、檔案、新聞宣傳、機要、信訪、保衛等日常政務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綜合、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財務監管、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監督指導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應訴工作,主持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聽證;負責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處罰的審查備案;規範行政許可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幹部管理及幹部隊伍建設有關工作;負責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工作;承擔本系統人員和管理相對人的相關培訓,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培訓、考察和智力引進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根據省局授權和委託,負責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系統基層建設有關工作。
(三)食品安全協調監察處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擬訂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監管部門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職能,組織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專項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監測與評價工作;收集、分析、預測及上報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綜合信息,並適時向社會公布;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保健品許可有關工作;監測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醫療器械處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衛生材料產品的法定標準、產品分類管理目錄及註冊產品標準;核發第一類醫療器械註冊證;受省局委託負責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換髮證申請,對擬辦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承擔醫療器械質量體系考核工作;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依法對使用單位醫療器械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監督實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檢查醫療器械廣告發布情況;指導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五)藥品安全監管註冊處
監督實施藥品、藥品包裝用材料和容器的法定標準;監督實施藥品臨床試驗、中藥材種植、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監管新藥研發機構;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醫療機構製劑和藥品包裝用材料和容器;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指導藥品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六)藥品市場監管處
監督實施國家有關藥品流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法規、規章;依法核發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流通領域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和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銷規則;檢查藥品廣告發布情況;負責對使用單位藥品的質量監管。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