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調整、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政策的建議;組織起草農業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意見;負責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信息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
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研究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擬定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菜籃子工程
”,推進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預測並發布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
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及農業生
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六)擬定農業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
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擬定農業產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負責種子選育、審
定、試驗、示範、推廣工作;負責肥料、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鑑定和監督管理;組織國內生產及進口種子、種苗、農藥、肥料
等產品的登記工作。
(八)組織制定農場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畫、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場經濟體制改革;負責農場的管理和農
場國有土地的管理工作;負責綠色食品、南亞熱帶農作物生產和農業工程勘測設計的管理工作。
(九)擬定植物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標準;監督省內植物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指導、組織撲滅。
(十)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涉農社會團體的有關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