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平市人民檢察院

興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興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根據高檢院的檢察工作方針和上級院的工作指示,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實施辦法,部署檢察工作任務並組織實施……

主要職責

1、依法向興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2、根據高檢院的檢察工作方針和上級院的工作指示,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實施辦法,部署檢察工作任務並組織實施。
3、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4、對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刑事判決裁定監督職能。
5、依法開展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6、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對興平市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一審判決、裁定,依法提起抗訴。
8、對本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錯誤決定進行糾正。辦理刑事賠償事項。
9、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1、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為決策、諮詢提供意見,並負責法制宣傳。
12、負責本院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協同本市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制;組織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
13、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和考核本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提請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本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免本院的助理檢察員和書記員。
14、規劃和管理本院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15、負責其他應當由興平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代檢察長王興文同志:領導檢察院全面工作,聯繫紀檢組,主管紀檢監察室工作;
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楊憲章同志:主持機關黨支部工作,分管偵查監督科(監所檢察)、公訴科、控告申訴檢察工作,負責聯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工作;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康立璞同志:分管瀆職侵權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康啟同志:主持反貪污賄賂局工作,分管法警隊工作;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岳超同志:主管政治處工作,分管辦公室工作,負責聯繫扶貧、救災、防汛、搶險和老幹部方面的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史盟獻同志:主持紀檢組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檢務督察工作;
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何方同志:主持政治處工作。

機構設定

興平市人民檢察院內設9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協助本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和行政事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組織安排本院檢察工作的重要會議及其他重大活動;負責起草機關綜合材料,編髮檢察工作信息、簡報;承辦機關公文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及信息處理、督辦、統計、檔案、保密、接待、密碼、通訊、門衛值班和機關槍枝管理等;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本市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本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收集管理圖書資料。擬定本院財務裝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院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財務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辦公設備的統一購置和配備;負責本院房地產、房改、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環境衛生、計畫生育、醫療保健、車輛管理工作。
(二)政治處(法警隊)
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院的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承辦本院檢察官等級評定工作;承辦本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職工的管理、考核、任免、調配、考試錄用及工資福利、警銜申報、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承辦本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本院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及普法工作;承辦本院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幹警參加上級院舉辦的各類培訓和教育;負責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對司法法警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本院機關的警備和安全保衛工作。
(三)偵查監督科
負責辦理本市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工作;依法對需要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提出決定立案偵查的審查意見;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進行監督;對公安、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本市刑事案件判決、裁定執行和看守所的執行刑罰、監管等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的監督工作;承辦由本市檢察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督改造場所的私放在押人員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被監管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人員的控告、申訴;查辦本院管轄的被監管人員申訴案件。向看守所派駐檢察室。
(四)公訴科
負責辦理本市刑事案件的審查、出庭公訴及提請抗訴工作;負責對公訴環節的偵查監督工作和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內部制約;負責對本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承辦應當由本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興平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本市公安機關提請複議的不起訴案件;開展未成年犯罪檢察和未成年受害人權利保護工作。
(五)反貪污賄賂局
根據上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和本院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市反貪污賄賂偵查工作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本市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下設3個科:
1、偵查一、二科:依法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
2、綜合科:負責反貪污賄賂局的業務綜合工作,擬定工作計畫,起草綜合材料,承辦統計、督辦、文檔工作;總結推廣偵查工作經驗;負責與本市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的聯絡工作。
(六)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受理、初查、立案偵查辦理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有關案件。
(七)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本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抗訴;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審判人員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線索進行初查。
(八)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
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控告、自首和刑事申訴、申請國家賠償;對舉報線索進行管理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查辦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本院的刑事賠償和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九)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本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本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指導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機關黨組和紀檢組按《黨章》規定設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