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興寧市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梅州市一系列關於加快經濟發展會議精神,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有效激活發展新活力,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努力壯大縣域經濟,全面加快興寧振興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強化政策和資金支持,加大扶持實體經濟發展力度

貫徹落實國家、省和梅州市關於扶持實體經濟發展、推動技術改造、加快科技創新、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實“營改增”、結構性減稅和普遍降費等政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扶持企業發展壯大;積極爭取上級政策、資金支持,每年安排約6000萬元資金,扶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提升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激發實體經濟活力

(一)支持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採取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的方式,並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對地方貢獻部分掛鈎。以獎代補項目按項目年度固定資產的實際投入給予10%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對地方貢獻部分的40%,且每個項目獲得的扶持資金不超過50萬元;貸款貼息按項目申報年度企業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給予一定數額的利息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對地方貢獻部分的40%,且每個項目獲得的扶持資金不超過50萬元。【中小企業局牽頭負責,財政局、經信局、工業園管委會、外經貿局、科技局、發改局、招商局、金融辦、國稅局、地稅局等配合落實】

(二)加強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和各類行業協會開展提升服務能力的建設項目和開展企業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信息諮詢、融資對接、市場開拓等專項服務活動。【中小企業局牽頭負責,經信局、外經貿局、統計局、金融辦等配合落實】

(三)促進引導消費本地實體經濟企業產品。推動政府採購傾向本地產品化,在品牌使用、重點工程等方面,優先支持本地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本土企業和產品,確保每年政府採購中一定比例的產品來自本地。為本地產品打開本地市場提供支持,鼓勵企業通過電視、報刊、網路等媒介宣傳本地產品,按照企業上年度對地方貢獻部分,在企業宣傳費用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凡本市實體經濟企業及招商引資實體企業(由經信或招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在興寧市廣播電視台投放產品廣告的,按現行廣告價格標準,廣告費用優惠50%;年度投放廣告金額達20萬元以上的,再給予10%-15%的優惠。凡納稅大戶(以市委市政府檔案公布的名單為準)在《今日興寧》刊登商業廣告的,在原來對普通客戶收費打折的基礎上再給予如下優惠:上年度納稅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的,給予8折優惠;上年度納稅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給予7折優惠;上年度納稅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給予6折優惠;上年度納稅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給予5折優惠。【發改局牽頭負責,宣傳部、財政局、政管辦、工商局、文廣新局、廣播電視台等配合落實】

(四)對新簽約落戶且計畫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招商引資工業企業,在初次繳納生產環節稅收的次年1月1日起連續三年內,當年對地方貢獻部分達25萬元以上的,市財政按企業當年對地方貢獻部分的40%給予資金扶持;當年對地方貢獻部分達75萬元以上的,市財政按企業當年對地方貢獻部分的60%給予資金扶持;當年對地方貢獻部分達125萬元以上的,市財政按企業當年對地方貢獻部分的80%給予資金扶持。【招商局牽頭負責,財政局、工業園管委會、發改局、工商局、經信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配合落實】

(五)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推動信息網路升級發展,大力普及和深化“網際網路+”,發展現代信息服務業,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引導支持和補貼實體經濟企業“上網觸電”。鼓勵企業建立獨立的電商套用平台銷售本地品牌產品,對企業採用電子商務平台年銷售額達到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元、5萬元、10萬元獎勵;對在我市年納稅額達到20萬元以上的電商企業,給予企業對地方貢獻部分的15%的獎勵,最高不超過40萬元;對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的電商產業化項目,經相關部門認定核准後,給予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1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市政府對年納稅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電商企業進行排名,對前五名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對梅州市級以上認定的“兩化融合”示範項目,一次性獎勵2萬元。【經信局牽頭負責,外經貿局、財政局、發改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國電信興寧分公司等配合落實】

(六)對年主營業務含稅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新上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上規模企業所屬鎮(街)給予獎勵,每新上1家規上企業獎勵2萬元。對年工業總產值新達到3億元以上(含3億元)不足5億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新達到5億元以上(含5億元)不足10億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達到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經信局牽頭負責,統計局、發改局、財政局等配合落實】

(七)加大對商品批發零售企業的獎勵扶持,促進企業發展壯大。對年主營業務含稅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新上限額以上批發企業、達到500萬元的新上限額以上零售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上限額企業所屬鎮(街)給予獎勵,每新上1家限額以上企業獎勵2萬元。對地方貢獻部分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商品流通批發、零售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地方貢獻部分達到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地方貢獻額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物流配送企業,給予地方貢獻額部分10%的獎勵。【經信局牽頭負責,統計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配合落實】

(八)對工業總產值年增長速度同時達到或超過梅州市、興寧市的年平均增速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上年度總產值為基礎進行分檔獎勵:產值在0.5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在0.5億元(含0.5億元)至1億元的,一次性獎勵4萬元;在1億元(含1億元)至3億元的,一次性獎勵6萬元;在3億元(含3億元)至5億元的,一次性獎勵8萬元;在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經信局牽頭負責,統計局、發改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配合落實】

(九)鼓勵外貿企業轉型升級。對上年度進出口3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企業,按相當於地方貢獻部分的15%作為獎勵和扶持資金(其中40%獎勵企業、60%作為統籌資金扶持企業)。鼓勵外貿企業開拓市場,對首家在國外設立行銷網點的外貿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30萬元,對第二家起在國外設立行銷網點的外貿企業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外經貿局牽頭負責,經信局、中小企業局、財政局、科技局、工商局等配合落實】

三、加快創新驅動發展,提升實體經濟核心競爭力

(十)鼓勵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統籌安排各類資金,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設立創業創新基地建設專項資金,對被認定為省級、梅州市級的小企業創業基地、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微型企業孵化園等創業創新載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中小企業局牽頭負責,科技局、財政局、工商局、經信局、外經貿局、人社局等配合落實】

(十一)鼓勵支持實體經濟企業建設技術中心,加快建立健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對新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首次認定為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的,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批准建立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批准建立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科技局牽頭負責,財政局、經信局、中小企業局、發改局等配合落實】

(十二)鼓勵實體經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加大研發投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工作機制。對企業承擔實施的國家、省級科技計畫項目,政府按立項經費的20%給予配套獎勵。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梅州市級科學技術一等獎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獲梅州市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獲梅州市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獲興寧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獲興寧市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獲興寧市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科技局牽頭負責,財政局、經信局、中小企業局、外經貿局、工商局等配合落實】

(十三)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000元/件、2000元/件、1500元/件。對獲得PCT(國際專利條約)專利每項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對將專利產品轉化為技術標準並實現批量生產的,每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科技局牽頭負責,財政局、經信局、中小企業局、外經貿局、工商局等配合落實】

(十四)支持和鼓勵實體經濟企業申報政府質量獎、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省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省知名商號、出口名牌等。對成功註冊商標的興寧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戶,每個商標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對當年有出口實績的企業,並取得國內、外註冊商標的,每個商標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對評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每個商標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每個商標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延續認定省著名商標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評為“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評為“梅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評為“廣東省名牌產品”的,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5萬元。【工商局牽頭負責,質監局、經信局、中小企業局、財政局、農業局、環保局、科技局等配合落實】

(十五)對主導制訂和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5萬元、3萬元;對參與制訂和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獲得采標標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00元;對積極開展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活動”並通過確認工作的企業,獎勵5萬元;對積極推進標準化試點建設工作,開展服務業等相關標準化試點工作的企業,獎勵5萬元;對積極推廣實施聯盟標準,參與制定嚴於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企業(行業協會),獎勵5萬元。【質監局牽頭負責,工商局、財政局、農業局、環保局、科技局等配合落實】

(十六)支持節能減排,對獲得省級、梅州市清潔生產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1萬元。【經信局牽頭負責,環保局、質監局、發改局、財政局、科技局等配合落實】

四、擴寬融資渠道,加強實體經濟發展金融支撐力

(十七)切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不斷壯大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規模,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的槓桿效應和導向作用,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將政府風險補償基金代償的比例由10%提高到20%;設立中小微企業續貸過橋基金,切實解決中小微企業續貸難瓶頸問題。【中小企業局牽頭負責,財政局、金融辦等配合落實】

(十八)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實體經濟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戰略合作,引導各類投融資、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分支機構進入興寧,進一步發展地方性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鼓勵各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對金融機構全市中小微企業貸款年末餘額比上年增長8%以上,按實際新增貸款餘額的0.5‰予以獎勵。【金融辦牽頭負責,財政局、人民銀行興寧支行、銀監辦等配合落實】

(十九)加強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支持實體經濟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資本運營,發展以信用為基礎的實體經濟企業聯保貸款,拓展農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抵押的融資渠道;積極為實體經濟企業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動產抵押登記、註冊商標專用權質登記,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工商局牽頭負責,人民銀行興寧支行、中小企業局、金融辦、銀監辦、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等配合落實】

(二十)鼓勵企業上市融資。鼓勵、扶持企業走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發展,對註冊地在興寧的上市企業:在國內主機板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在香港等其他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在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企業收購上市(借殼、買殼上市)並將上市公司由外地遷回本市的,享受上述政策。支持企業加快股份制改造,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市政府每年安排100萬元貸款貼息資金,扶持上市後備重點企業。【金融辦牽頭負責,財政局、中小企業局等配合落實】

(二十一)每年召開納稅大戶總結表彰大會,對當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業(按照財稅部門的核實統計為準),給予表彰。【財政局牽頭負責,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經信局、外經貿局、中小企業局等配合落實】

五、推進用地管理創新,擴展實體經濟發展空間格局

(二十二)貫徹落實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配套的產業目錄,實行差別化供地政策,對骨幹企業投資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重大項目、省重點項目及配套產業鏈關聯項目,優先安排相套用地指標。加大土地資源整合力度,積極做好新增建設用地的報批徵收,增加工業用地儲備,加強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每年應盤活、收儲土地1000畝以上,其中工業用地面積不少於50%。【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住建局、發改局、經信局、有關鎮(街)等配合落實】

(二十三)凡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屬於我省優先發展產業和鼓勵發展類項目且符合集約用地要求的骨幹工業企業,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發改局、住建局、財政局、環保局、招商局等配合落實】

(二十四)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鄉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前提下,骨幹工業企業通過壓縮超過法定比例的綠地面積和輔助設施用地,擴大生產性用房、對廠房進行夾層改造、利用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建築係數和工業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住建局、財政局、環保局等配合落實】

(二十五)實施二、三產業分離,骨幹工業企業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房產發展研發設計、諮詢策劃、信息服務、物流等現代服務業的,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進行重新開發建設前提下,可暫不變更土地用途和補繳地價款。【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住建局、財政局、環保局等配合落實】

(二十六)結合城鎮空間結構布局及產業發展策略,在符合城鄉規劃和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實體經濟企業根據產業發展需要,按法定程式申請可變更土地用途。【住建局牽頭負責,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配合落實】

六、強化用工保障,最佳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

(二十七)加強人才培養。支持興寧市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成人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和梅州市衛生職業技術學校加大招生力度,探索與企業共建培養技能人才的辦學制度,加強校企合作,根據實體經濟企業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訂單培訓”、定向培訓,解決企業用工難問題。建立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輸送學生實習獎勵機制,凡一次性組織20名以上學生到轄區重點工業企業進行實習(訂單式培訓除外),且在同一重點工業企業實習滿3個月的,按照每名學生100元的標準給予輸送單位一次性獎勵,並給每名學生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實習期滿留在該重點工業企業正規就業6個月(含)以上的學生,再給予其個人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人社局牽頭負責,教育局、招商局、經信局、工業園管委會、財政局等配合落實】

(二十八)加強就業服務。發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作用,免費為有意願轉移就業的勞動者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就業服務、政策法規諮詢、崗前就業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引導企業依法規範用工。每年組織大型招聘會。對用工需求在30人以上的企業,組織專場招聘會;需求在30人以下的企業,發布用工信息和開展職業介紹。各鎮(街)人社服務平台和職業介紹機構推薦務工人員到我市重點工業企業正規就業6個月以上的,推薦單位每推薦一人給予一次性200元的獎勵。【人社局牽頭負責,財政局、總工會、招商局等配合落實】

(二十九)加大人才引進力度。積極引導企業加強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合作,構建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平台。設立優秀人才獎勵基金,對引才、留才、用才取得明顯成效的單位及優秀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在本轄區重點工業企業對口專業技能崗位(工種)連續正規就業1年以上,且與該企業簽訂了3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按照具有技師職業資格300元/月、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600元/月的標準給予政府補貼,補貼時限累計不超過3年。對我市實體經濟(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可在父母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就近免試入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與當地戶籍學生同等享受免費義務教育政策;在我市工業園區投資的企業董事會成員和法定代表、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義務教育學校就讀。【人社局牽頭負責,財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招商局、科技局等配合落實】

(三十)實施用工補貼制度。對當年入庫稅金超過200萬元、用工人數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新招用梅州市外戶籍務工人員正規就業3個月以上的,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補助(通過勞務派遣的員工,其補貼資金獎補給企業),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人社局牽頭負責,財政局、教育局、科技局、組織部、招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配合落實】

七、加強組織管理,形成保障實體經濟發展機制

(三十一)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綠色通道”綜合服務系統平台,並與市網上辦事大廳融合對接,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期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等管理制度,將實體經濟企業項目立項、生產許可、用地、環保、資質資格認定等審批核准手續全部納入“綠色通道”,為企業提供合法合規、快捷便利的政務服務。【政管辦牽頭負責,編辦、工商局、監察局、經信局、中小企業局、外經貿局、發改局、質監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配合落實】

(三十二)按照工商企業用水、用電同價要求,加快推進骨幹企業中商貿和鼓勵類服務業實行與一般工業用水、用電同網同價。對符合條件的廠區員工宿舍用電與廠區生產的工業用電分開核算,廠區員工宿舍用電按居民生活用電計付,工業用水價格按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優惠30%計付。【物價局牽頭負責,興寧供電局、市自來水總公司等配合落實】

(三十三)支持大型骨幹企業因項目需要為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辦理“一次審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國(境)任務批件(出訪非建交國家、地區及熱點敏感國家、地區除外)。【外事僑務局牽頭負責,政管辦、台辦、公安局等配合落實】

(三十四)由市黨政領導牽頭成立我市實體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構,定期研究並協調解決全市實體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全面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涉企優惠政策,指導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或工作方案,督促抓好落實。

(三十五)各職能部門在每年3月之前,組織上年度涉及相關獎勵的企業進行申報,出具初審意見後報財政局匯總統一報送市政府審批,同時報送專題工作報告。

(三十六)本措施扶持對象為興寧市轄區內實體經濟企業,被扶持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註冊地在興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興寧市稅務部門登記並依法納稅;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導向;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三十七)本措施中的“轄區重點工業企業”指納稅在興寧、用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上年度入庫稅金2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正規就業”指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辦理就業登記並繳交社會保險。

(三十八)本措施具體內容由各牽頭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三十九)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已出台的其他相關政策措施與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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