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桂林市委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辦發〔2010〕71號)、《中共興安縣委員會 興安縣人民政府關於興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興發〔2010〕35號),設立興安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1.將鄉鎮婚姻登記管理職責劃入民政局。

2.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職責。

4.加強社會組織執法管理。

機構職能

興安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研究擬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負責管理全縣社會救助、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協調地方財政部門抓好中央、自治區和市本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的使用監管和配套資金落實工作;配合住建、教育、司法等部門健全完善廉租房、助學、司法等救助制度。

(三)組織全縣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和發布災情,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接收、管理髮放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四)主管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根據上級有關條例,按照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標準、辦法,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優撫單位和烈士紀念故園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指導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供和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六)負責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殘疾人權益的保護工作。

(七)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對全縣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客觀管理,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八)指導全縣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依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九)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和鄉、鎮、村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的審核報批工作;研製行政區域規劃,組織鄉(鎮)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鄉(鎮)際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指導基層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貫徹國家地名法規,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報批地名命名、更名、監督社會各行業依法使用標準地名、管理地名檔案。

(十一)貫徹國家社團管理法規,負責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十二)主管全縣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涉及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與內地公民的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負責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協調和組織開展老齡方面的重大活動,指導基層老年協會工作,發揮協會為老年人服務、為社會服務的作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計財股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民政工作規定、工作計畫和各項工作制度,並檢查實施和落實情況;負責起草本局各項綜合性檔案;負責局有關工作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上傳下達工作,協調各股和下屬單位的工作關係;負責本局文秘、人事、檔案、信訪、接待、機構編制、宣傳、車輛管理等工作;監察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的財務和計畫統計工作;負責制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監督和檢查全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情況和年終決定算工作;負責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籌措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直屬單位經營管理服務活動。

二、優撫股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全縣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評殘、撫恤工作;負責擬定撫恤計畫、調整撫恤標準,完成優撫制度;負責審核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指導鄉(鎮)的優撫工作和紅軍烈士碑園管理工作。

三、縣雙擁辦公室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雙擁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制訂雙擁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負責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擬定有關安置工作的計畫和組織落實等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干休所的修建工作;指導接收安置的地方退休服務管理工作。

五、救災救助股

負責全縣救災和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制定救災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掌握和發布災情,安排災民生活,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管理、撥發救災物款;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縣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建立和發展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指導農村五保戶的供養工作;。

六、基層政權、區劃地名、民間組織股

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指導有關簡政放權的改革和街道辦事處建設;指導培訓村(居)委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推廣村(居)委政務公開活動;負責貫徹國家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規和制定地方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承辦鄉(鎮)、村委、自然村的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村委、自然村界線勘界工作,監督社會各行業單位依法使有標準地名和指導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負責地名檔案管理;負責貫徹國家關於社團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上報手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地區性社團違法、違紀、違章社團的處罰和先進社團的獎勵;負責地區性社團編制檔案、印章和收費標據和管理。

七、社會事務股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登記和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有尖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依法辦理華僑、港澳台地區居民的婚姻登記;負責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負責辦理全縣收養登記工作;推行殯葬和舊婚喪習俗的改革,負責指導殯葬所的管理和收容遣送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敬老院工作室;負責全縣社會福利工作,努力推進老年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動員社會力量,興辦老年公益社利事業,指導基層老年協會工作,發揮協會為老年人服務的作用。

人員編制

興安縣民政局編制18名(其中行政編制16名,工勤編制2名)。領導職數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室領導職數1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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