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級興安縣委、縣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二)研究制定全縣供銷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和發展。
(三)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等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四)協調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指導成員社的業務活動。
(五)調查研究供銷合作社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扶持性政策建議;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供銷社和社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六)指導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建設,改善經營管理,協調成員社之間的關係,促進合作社的聯合與合作,維護供銷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七)指導社有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經營、農副產品購銷、日用消費品經營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現代服務網路建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綜合開發等工作
(八)管理營運社有資產,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對直屬企事業單位行使出資人的職權,依法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
(九)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為上級社提供信息服務。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負責供銷社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等工作;協調機關內各部門的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工作制度,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負責公文管理、秘書、機要、保密、檔案、政務信息、信訪工作;參與擬訂有關法規、規定;負責市供銷社機關及直屬企業單位的幹部考察、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障、機構編制、職稱評聘、人員調配、人力資源開發及政策性安置及後勤接待等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
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務、信貸以及審計的法規、制度,指導系統財務、會議及審計工作,推動財務管理的科學化;指導、監督全縣供銷社社員股金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社有資產的經營,保障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縣社機關經費管理、直屬企業單位財務管理及經營狀況等審計工作。
(三)綜合業務股
負責制定縣社直屬企業改革與發展的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對直屬企業改制方案進行研究審查;參與縣社直屬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項目投資決策的諮詢論證,督促檢查直屬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及經營管理;協調直屬單位之間的業務關係;負責指導、監督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安全、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編制全系統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及統計工作;指導協調全系統煙花爆竹、農業生產資料等重要農副產品和農村專業合作社、農村商業、農村飲食服務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安全生產、物價管理等工作。
(四)物業管理中心
負責全縣供銷社系統改制留存資產管理、經營開發、資產租憑、維護修理、各企業改制遺留問題協調處理,離退休人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