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沿灘區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規定

自貢市沿灘區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規定為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範圍,提高聲環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區域劃分技術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自貢市沿灘區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規定

為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範圍,提高聲環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區域劃分技術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區域

本規定適用於沿灘區城市規劃區域。鄉鎮生活區域可參照本規定相應類別標準執行。

二、引用標準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三、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類聲環境功能區:療養區、高級賓館區和別墅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商業金融、集市貿易及居住、商業、工業混雜等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四、標準值及監測方法

本規定以《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規定為標準值,其監測方法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附錄B《聲環境功能區監測方法》及附錄C《噪聲敏感建築物監測方法》執行。

五、交通幹線兩側區域的劃分

(一)交通幹線臨街建築以高於3層樓房以上(含三層)建築為主的,將第一排建築物面向道路一側的區域劃為4a類標準使用區域。

(二)交通幹線建築以低於三層建築為主的,將交通幹線紅線外一定距離的區域劃為4a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確定方法如下:

相鄰區域為1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45米±5米;

相鄰區域為2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30米±5米;

相鄰區域為3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20米±5米。

(三)鐵路幹線兩側區域劃分

城市規劃確定的鐵路用地範圍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為4b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的確定不計相臨建築物的高度,其原則和方法同本條第(二)款。

(四)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的劃分
根據河道兩側建築物形式和相鄰區域的噪聲區劃類型,將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其原則和方法同本條第(二)款。

六、時間界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七、特別規定

規定中未劃定區域的鄉鎮適用環境噪聲“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值。

八、附加說明

本規定由自貢市沿灘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不再執行《自貢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規定》(自府發〔1995〕53號)。

九、如何保護環境

騎腳踏車出門,不開私家車,不亂砍亂伐,做公車上班,不破壞周邊環境,多種植樹木,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保護環境從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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