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水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風景名勝區法、野生動植物資源法等。自然資源法與環境法是兩個聯繫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門。其聯繫在於:自然資源法所涉及的自然資源都是環境法中的環境要素,大部分環境要素也就是自然資源;許多法律規範既是自然資源法的組成部分,又是環境法的組成部分;兩個法律部門都有綜合性、廣泛性、技術性、社會性和較多的世界共同性的特點。自然資源法著重調整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合理利用;環境法則著重調整各種環境要素及其綜合體的保護。然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同時保護環境,保護環境實質上又是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據此,有些學者主張將二者融合為一個法律部門,稱為“環境和自然資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