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自然正義是英美法系(ruleoflaw)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據以控制公共行為(publicbehavior)的基本程式原則。這一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
(1)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2)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
這一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1)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 這兩項要求原本僅適用於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動,被用來作為法官解決糾紛時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式公正標準。 根據上述第一項要求,法官在審判中不得存在任何偏私,而且須在外觀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對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