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正義

這一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1)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 這兩項要求原本僅適用於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動,被用來作為法官解決糾紛時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式公正標準。 根據上述第一項要求,法官在審判中不得存在任何偏私,而且須在外觀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對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懷疑。

概念

自然正義是英美法系(ruleoflaw)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據以控制公共行為(public
behavior)的基本程式原則。這一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
(1)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2)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

解釋

這兩項要求原本僅適用於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動,被用來作為法官解決糾紛時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式公正標準。但從20世紀以來,它們逐漸發展成為法院監督行政權的重要程式保障,成為行政程式正當性的基本根據。根據上述第一項要求,法官在審判中不得存在任何偏私,而且須在外觀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對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懷疑。為防止那些對某一方當事人懷有不利偏見的人擔任裁判者,法官不僅不能與案件或者當事人雙方存在利益上的牽連,而且不得對案件事實事先形成預決性的認識或判斷,否則法官所作的裁判就會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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