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自然保護法與環境法、環境保護法基本相同,指調整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和,其特點是強調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但同時也注意對環境污染的防治。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習慣使用這種自然保護法概念。
狹義的自然保護法是環境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個分支,指調整有關保護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珍惜動物物種、自然和文化遺產等特殊自然環境的法律規範之總和。這種意義的保護法,為世界各國普遍採用,許多國家制定了相當完備的各種自然保護法律法規。
自然保護法:以保護生態系統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樣性破壞為目的,對一定的自然地域、野生生物及其生境實行特殊保護並禁止或限制環境利用行為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