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自然保護(nature conservation)是對自然環境和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在狹義上,指保留某些地區使其處於不受人為干擾的自然狀態下,其目的包括供觀賞、供科研及保存物種資源等。在廣義上,指對一切自然資源的妥善保護和合理開發。其目的在於保證長久的人類生活質量。其中心是保護、增殖(可更新資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自然保護和資源的開發利用一樣,是為人類服務的。開發利用的目的在於通過利用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的需要,而自然保護則在於保證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
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土地資源保護。包括地質、土貌、氣候、植被、土地、水文及人類活動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下組成的高度綜合的自然經濟系統。
②水資源保護。水資源是人類環境中最重要的資源之一,是一切生物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
③生物資源保護。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資源,包括野生和馴化的。其中優先保護的是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資源。
④礦產資源保護。包括金屬礦產、能源礦產和非金屬礦產等,是一種不可更新的資源。
⑤典型景觀保護。景觀泛指地表自然景色。按其類型可分為:草原景觀、森林景觀等。自然景觀不僅有旅遊觀賞價值,而且具有歷史考古與科研價值。
歷史
18世紀,歐洲由於農業和畜牧業的發展,使原始森林減少,同時由於產業革命的影響,自然的破壞速度加快。這就促使人們採取保護地域的形式來保護自然。
1872年美國設立黃石國家公園,把黃石的廣闊原始地域闢為永遠保存的國家公園。隨後世界各國相繼建立了各種形式的自然保留地。
1900年召開了“關於非洲動物保護的歐洲會議”。
1913年第一個國際自然保護機構在瑞士伯爾尼建立。
1928年在布魯塞爾設立了國際自然保護事務所。
194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法國政府共同倡議召開會議,討論全球性環境保護問題,並成立了“國際自然保護聯合會”(InternationalUnionofProtectionofNature),這一組織在1956年改稱為“國際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聯合會”(InternationalUnionforConservationofNatureandNaturalResources)。
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有114個國家的代表參加,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和《行動計畫》。
功能
(1)有利於提供生態系統的天然“本底”。
(2)動、植物和微生物物種及其群體的天然儲存庫。
(3)進行科學研究的天然實驗室。
(4)活的自然博物館。
(5)有助於改善環境,保持地區生態平衡。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需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和豐富的自然資源。自然環境是指客觀存在的物質世界中同人類、人類社會發生相互影響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主要是大氣、水、土壤、生物、礦物和陽光等。自然資源是自然環境中人類可以用於生活和生產的物質,可分為三類:一是取之不盡的,如太陽能和風力;二是可以更新的,如生物、水和土壤;三是不可更新的,如各種礦物。隨著人類生產力的發展和提高,自然資源可為人類利用的部分不斷擴大。如一種礦物往往和其他礦物共生,選礦和冶煉技術的發展,使共生礦物不再是被排入環境的廢渣,而是被回收進入社會生產過程中,成為新的自然資源。這些資源,特別是可更新資源,如開發利用不合理,不僅會使大氣、水體、土壤等受到污染,生態平衡和自然環境遭到破壞,而且自然資源本身也將日趨枯竭,嚴重地影響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因此,人類在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對自然進行保護和管理。
法律
為了有效地對自然進行保護和管理,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如德國於1902年制定保存美麗景觀的法律,1935年制定自然保護法。日本於1919年制定《古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日本在名勝及天然紀念物的概念中也包括人工構築物、飼養的動物和栽培的植物);1931年制定《國立公園法》,還頒布了鳥獸保護區、禁獵區的《狩獵法》,地域環境保護的《自然環境保護法》,保護森林的《森林法》。
必要性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需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和豐富的自然資源。自然環境是指客觀存在的物質世界中同人類、人類社會發生相互影響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主要是大氣、水、土壤、生物、礦物和陽光等。自然資源是自然環境中人類可以用於生活和生產的物質,可分為三類:一是取之不盡的,如太陽能和風力;二是可以更新的,如生物、水和土壤;三是不可更新的,如各種礦物。隨著人類生產力的發展和提高,自然資源可為人類利用的部分不斷擴大。如一種礦物往往和其他礦物共生,選礦和冶煉技術的發展,使共生礦物不再是被排入環境的廢渣,而是被回收進入社會生產過程中,成為新的自然資源。這些資源,特別是可更新資源,如開發利用不合理,不僅會使大氣、水體、土壤等受到污染,生態平衡和自然環境遭到破壞,而且自然資源本身也將日趨枯竭,嚴重地影響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因此,人類在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對自然進行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