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股的類型
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自有股份有兩種主要方式:一是動用公司資金購回已發行在外的股份,二是保留的未發行股份,即庫存股。自有股是在公司成立後,再從股東手中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從而使公司取得自有股份,與企業股產生於公司設立或成立之時相區別。自有股份會引起公司股份和資本的虛假,容易導致投機行為,如公司可以利用自有股通過有計畫地買進或賣出股票來改變該股票的市場供求關係,影響或操縱股票的價格,西方國家的公司法一般不允許自有股的存在。公司為了抵制它企業對自己的控制或接管,為了向其雇員分配股份或取消部分股份,減少資本等,可擁有自有股份。自有股份有一定比例的限制,並且沒有表決權。英美公司法對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限制較少;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對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規定則較嚴.原則上均規定禁止公司取得自有股。
如日本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取得自有股份,即使用第三者名義取得但使用了公司自有資金也是無效和違法的。以第三者名義取得股份是轉讓人出於良好意願,判例法則認為是合法有效的。又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5小節關於“公司認購、購買或抵押其自己的股份”規定:股份公司只能在為了減資而取消股份和按照利益分享計畫分派股份於雇員的兩種情況下,可以在某些限制規定下使用自由公積金買進自己的股份,但不能超過總額的10%。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十日內註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參考文獻
1 劉大川主編.中國股民實用大辭典.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2 魏振瀛 徐學鹿 郭明瑞主編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 民法學 商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0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