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管理型

自律管理型

自律管理型是指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較少,除了國家立法中有某些必要的規定外,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完全由交易所及交易商協會等組織機構自行管理。證券的管理完全由證券交易所協會及證券交易商會等民間組織自行管理。這種模式以英國為典型,又稱為英國模式。實行這種管理模式的國家和地區還有荷蘭、香港、德國、義大利等。

自律管理型概況

英國自我管理的組織核心是英國證券業理事會和證券交易所協會。證券業理事會是1978年根據英格蘭銀行建議設立的,主要負責制定、解釋有關證券交易的各項規章制度,如《證券交易商行動準則》、《大規模收購股權的準則》等。證券交易所協會管理倫敦及其他6個地方性交易所的具體業務,實際控制和管理全國的證券交易活動。

自律管理型的特點

該種模式的特點:

1、沒有統一的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而是採取分散立法模式。

2、沒有統一的全國性證券管理機構。而是建立了以自律機構為主體的證券監管機構。

自律管理型的優缺點

優勢的方面

1、證券交易的參與者直接參與制定和執行證券管理法規和規章,使市場管理更為有效。

2、能夠對證券市場中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有充分的準備,並能夠作出迅速有效地反應。

3、管理成本相對較低。

不足的方面

1、缺乏統一的證券法律規範和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難以實現對全國證券市場有效控制。

2、管理者沒有超脫於證券市場之外,難以確保證券管理的公正性、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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