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

自建房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基本信息

簡介

自建房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 自建房要選擇好的建造團隊,要有建築草圖。

二、自建房要監工保障,保證建房質量,要準備鋼材,磚瓦,水泥等材料。

三、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問題,要處理好鄰里關係。要寫一張建築契約,這樣遇到糾紛的時候才能有據可談,避免出現糾紛問題。

四、自建房要設計好地下管道到問題,一勞永逸,要不然麻煩大了。

五、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線路鋪設。要保證牆體垂直。

六、自建房要準備門窗,好預留門窗大小。

七、自建房如果是樓房建設要注意給鄰居和自己的採光留下間距,處理好自己樓房的面積和結構合理。

八、自建房要準備動力電源。

九、自建房要選擇好建房季節,最好是正月過後建設。

十、自建房一定要禁忌風水,以免招災壓運。

十一、自建房地基一定要處理好地下土地結構。

自建房的方式:框架結構
框架結構的自建房的優點是:抗震8級、抗風13級,得房率比傳統多50%,集成化的住宅,10個月120平方可建好直接入住。省時省力。框架結構的梁、柱構件易於標準化、定型化,便於採用裝配整體式結構,以縮短施工工期;採用現澆混凝土框架時,結構的整體性、剛度較好,設計處理好也能達到較好的抗震效果,而且可以把梁或柱澆注成各種需要的截面形狀。

申請手續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夠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自建房 自建房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上市限制

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也就是城鎮自建房,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以買賣、互換、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①。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則有嚴格規定。《房屋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68號令)(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如果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則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只可以在自己本村的集體內部買賣,也就是說房子只能賣給自己村的人。

不適合建自建房

一、低洼之地

低洼之地易聚水,中國風俗把水稱為”財“,但低洼之地容易造成一瀉千里之勢,不利於積財。另處,低洼之地也容易積水,不利於出行,也會造成屋內濕氣過重,對人體不利。

二、剛填平的土地

如果宅基地之前是由大水溝或水塘剛填平的,不要著急在上面建房。因為這時地基還不紮實,地面很可能塌陷或裂縫,安全性差,一定要觀察一段時間,確定地基穩固後再動工。

三、農田

如果有機會將農田用用宅基地建房,一定要等農作物收割完後才能動工。否則,遺留在地里的農作物或樹根腐爛後,會影響地基穩固。

四、填平的垃圾場

最好不要用垃圾場做住宅用地。由於垃圾場長期堆放垃圾,產生的穢氣和細菌滲入地下,在上面建房對健康不利。如果必須要用作宅基地建房,一定要先進行清理和消毒,把表層土挖掉丟棄,填入新土。

五、填平的廢井

填平的廢井可能造成地下水滲出造成地基不穩,挖井太深造成地氣枯絕,廢井的濕氣或枯氣對家人健康不利。

安全問題

農村自建房存在的安全問題

“三無工程”在農村大量存在

農民建房的面積不大,樓層不高,專業施工隊不願幹這種“芝麻”工程,建房者只好自己組建施工隊,施工人員大多為不具專業技能的農民,有時連老、弱、病、殘也上架高空作業,這是導致無設計圖紙、施工隊伍無資質、無施工監理單位建設的農房存在的直接原因。

1、是農民法制意識比較薄弱。村幹部也曾告誡村民新房施工的圖紙要審批、工程隊的資質要審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聞,請的都是當地的泥水師傅、無資質的工程隊,他們除了經驗,幾乎毫無專業的基建知識。村幹部就算發現了違章施工,也沒有強制的執行力,只能出於責任心善意地提醒:施工要注意安全,除此之外別無他法。不審批,請無資質的施工隊伍,能節省成本。他們從這點出發,什麼安全意識、法制意識都拋在腦後,甚至不知道不審批是違法,出了嚴重事故要承擔法律責任。

2、是農民的安全意識薄弱。搭建的腳架、扶手不穩固,特別是對受力重、易磨損的部位不隨時檢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隱患。建房過程中偷工減料現象十分嚴重,有些新房砂漿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房屋結構不合理,造成磚柱失穩。

城鄉二元結構的管理體制的缺陷。

我們的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資源、經費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視了對農村的投人。農村管理的觸角不夠多,很多地方都成為管理的死角。

1、是農村建房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是農村建設規劃存在漏洞。農民不按規劃建房.有的農民受“風水”意識的影響,特別是山區的一些房屋建設時喜歡選擇在依山傍水的集雨地帶或風口道邊建房,一旦洪水暴發,災難在所難免;還有一些農民按自己的建房時間表操作,並且不是成排房子一起建造,而是建造兩間地基的“頂天立地”式樓房。

3、是農村的管理體系比較薄弱。監管的力度小,農民就存在一種僥倖心理,利用監管部門的漏洞,逃避審批。農村的實際情況與城市不同,導致農村建築市場監管長期存在“缺位”。農村建築安全監管主要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而專門負責這一塊工作的人手十分有限。幾個人面對這么大的一個區域,確實很難管得過來。鄉鎮又沒有專門管理建築安全的專業部門,鎮政府只能起監管作用,但起到的作用又有限。因此,管理“真空”到處存在。

自建房

人們所說的自建房,一般指農村自建房。而在縣鎮級別的小城市,也存在著大量的自建房。與農村自建房不同,縣鎮裡面的自建房不是使用集體的農業土地。它們的土地性質一般為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和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擁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這些土地或房產是可以合法過戶或交易的。以往,城鎮管理體制疏鬆,辦理土地使用證門檻低。但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鎮土地日趨緊張,越來越多的城鎮提高了拿地門檻或者禁止建設自建房。城鎮自建房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減少。

審批問題

自建房衰落主要是因為辦證手續繁雜和地方政府規劃法規限制造成。完善個人自建房保護法律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拆除民房嚴格按當地商品房價格加上六十年物業管理費實施賠償;廢除房屋交易的城鄉與地區限制、籍貫限制;廢除房屋的面積限制;刪除繁雜的報建審批、辦證手續,減少昂貴的報建與辦土地證、房產證費用;鼓勵私人起房並在貨款方面給予低息支持;更改強盜邏輯:起商品房是房地產商的私人利益,不能劃為公共利益;舊城改造拆建政府不能為房地產商開路強行拆遷,應儘可能還地於民,規劃後統一集資建造公寓。以此原則定立的個人自建房保護法律應該是比較完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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