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轉學
1、學生一般不得隨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戶口遷移或其它正當原因必須轉學者,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經雙方學校同意,並按教育局有關規定辦齊轉學手續後方可轉學。
2、轉學按下列程式辦理:轉入學校開出接收證→縣教育局審核→市教育局審核(高中生縣外異動)→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縣教育局備案→市教育局備案(高中生縣外異動)→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必須在市、縣教育局審核同意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後,方可接收轉入學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不得先辦理入學手續再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時未經審核同意的學生,轉出學校自動取消其學籍,教育行政部門不承認其在轉入學校的學籍。
3、轉學學生的有關檔案資料,由轉出學校清理入檔密封,貼上封條,加蓋學校公章後,由學生本人帶到轉入學校存檔。
4、縣教育局有權安排縣外轉入學生入籍,任何學校不得拒收。
第二條 休學、復學
1、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不能堅持學習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有校醫的學校經校醫簽署意見),教導主任同意,校長批准,並報縣教育局備案,方可休學。
2、經醫院診斷患有傳染病,一學期請假時間累積超過三分之一的學生,應勸其休學。
3、學籍管理人員應及時將學生的休學申請、病歷單、化驗單、結賬單等資料清理裝訂,歸檔備查。
4、學生休學,由學校發給全縣統一印製的休學證書。
5、休學期原則為一年。休學未滿一年者,不準隨班就讀。
6、休學一年後,經治療痊癒要求復學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的痊癒證明書和休學證提出申請,經教導主任簽字登記,校長批准後方可編入相應班級就讀,並報教育局備案。因傳染性疾病休學的學生,復學前由學校組織體檢複查後再決定能否復學。
7、休學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經學校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可延休一年,到期仍不能復學者,高中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不再復學;國中、國小學生可再延長一年休學時間,待病癒後復學。
第三條 升級、留級、跳級
1、高中學生學業成績、思想品德和體育等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予以升級,達不到升級要求的可以留級;要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比例,原則不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高三年級的學生不得留級。國小、國中學生原則上不準留級。
2、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可跟班就讀直到畢業或結業。
3、學生學習成績特別優秀,且有超前學習能力,本人和家長書面申請,經班主任與任課教師協商和推薦,參加相應年級考試,成績合格者,高中報市教育局、國中、國小報縣教育局批准後可以跳級。跳級學生不得再留級。
附:此《規定》為我縣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將隨省、市出台的新規定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