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職能
一審理本轄區內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的第一審案件,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1、⑶刑事案件
⑴、臨澤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⑵、刑事自訴案件:
2、民商事案件
⑴、各類民事案件。
⑵、訴訟標的在40萬元以下的契約案件和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3、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再審案件
5、外地法院移送本院管轄、上級法院指令本院管轄和發還重審案件。
二執行本轄區內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