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承擔擬訂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的責任。(二)承擔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的責任。(三)承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責任;承擔建立完善和實施職業資格證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的責任;承擔擬訂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的責任;承擔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的責任。(四)承擔落實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辦法的責任;承擔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規範性檔案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的責任;承擔編報我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的責任;承擔落實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的責任。(五)承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報告的責任;承擔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的責任。(六)承擔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的責任;承擔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責任。(七)承擔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責任;承擔組織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的責任;承擔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責任;承擔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承擔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的責任。(八)承擔聊城市外國專家局安排的有關外國專家管理、交流以及留學人員的政策落實責任。(九)承擔負責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安置計畫的責任;承擔指導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責任。(十)承擔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貫徹實施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配套政策和監督檢查的責任;承擔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工作和聘用制公務員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的責任。(十一)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責任。(十二)承擔負責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的責任;承擔負責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的責任。(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勞動就業辦公室、企業養老保險處、醫療保險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企業退休人員管理辦公室、技工學校8個正科級二級單位;人事考試中心、工傷保險處、農村養老保險處、勞動保障監察科、勞動保障監察局、勞動爭議仲裁庭6個副科級二級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考核辦公室1個股級事業單位;內設18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網站、機要、企業職工建檔及調配、檔案管理、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起草有關檔案;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二)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計畫生育工作和流動職工計畫生育監督工作。(三)政策法規科(掛信訪科、行政許可科牌子)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諮詢和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和督辦;負責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和民眾工作;依照法律法規負責對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受理、審查和審批工作。(四)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部門預決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審計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五)統籌發展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統籌發展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六)就業促進科(掛高校畢業生就業科牌子)擬訂全市人力資源統籌發展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落實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辦法;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工作。(七)調配科(掛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牌子)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落實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軍官、士官安置、培訓辦法和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省駐臨有關單位軍轉安置和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導困難企業軍隊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八)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具體承辦以技能培訓為主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審批工作;指導市技工學校招生和就業、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工作。(九)事業單位管理科(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牌子)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及備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股級及以下人員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考試工作;負責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核推薦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推薦、選拔和管理有關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遴選、申報工作。(十)勞動關係科(掛農民工工作科牌子)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辦法;負責落實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落實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組織實施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負責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十一)養老保險科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負責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負責落實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負責落實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負責落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執行和審核工作。(十二)醫療保險科貫徹執行全市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負責落實企業職工疾病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十三)失業保險科負責落實失業保險法規政策;組織落實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十四)工傷保險科貫徹執行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複製度;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落實工傷待遇政策,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組織工作。(十五)生育保險科貫徹執行全市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執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負責落實企業職工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十六)公務員管理科負責落實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職務任免和職務升降、調任、辭職、辭退、培訓等方面的實施辦法;負責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法規、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落實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推動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草擬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以市政府名義從國內聘請顧問的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工作部門股級及以下公務員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的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十七)工資福利科(掛離退休人員管理科牌子)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十八)勞動監察監督科負責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組織實施全市勞動監察工作。負責落實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