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農業委員會

一、縣農業委員會職能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政策調研,研究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配套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指導、協調農業產業結構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流通及財政扶持等政策;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協調和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重大項目。
(四)研究提出並貫徹落實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和協調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及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集體財務、集體資產和減輕農民負擔、農村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五)研究落實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協助擬定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負責農業統計,預測並發布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狀況等信息;指導農民發展市場農業。
(六)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貫徹執行農業科技、教育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組織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協調擬定農業各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及產品質量標準,負責農業各產業的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管理,負責農產品品牌申報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魚藥、漁業飼料、肥料、農膜等產品的登記及組織指導農機化管理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八)負責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組織協調植物的防疫、內檢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漁政、漁港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業外事和有關農業方面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組織實施出口創匯農業,推動農業對外開放。
(十)負責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監管漁業水域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農村能源及其開發利用。
(十一)組織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和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審工作,組織農業、農村基層幹部的繼續教育和農民技術培訓,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村經管隊伍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縣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指導直屬農業、漁業場(站)的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共設8個職能股。
(一)人秘股
協助處理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屬單位的聯繫與協調;負責文電、信息、宣傳、督查、保密、綜合治理、文明創建、文書檔案、車輛管理、財務管理、職工醫保、住房公積金、社會勞動保障及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負責議案、提案的處理工作,擬定委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綜合性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有關檔案的起草和所有發文的審核。
承辦委機關並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村經管隊伍建設,組織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審和勞動工資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協辦農業招商引資有關事宜。
(二)法制股
負責國家、省農業政策法律、法規和市縣農業規範性檔案的貫徹落實,並研究提出實施意見。對其他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中涉農條款提出審核意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備案工作;協調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及隊伍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農業行政許可、農業行政案件審核、聽證、複議、仲裁和訴訟工作。
負責種子、農藥、化肥等農資產品質量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管、檢驗登記;負責農資產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負責農業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和立案;負責農業行政執法檢查、農業行政處罰、農業行政強制、農業行政許可、農業規費徵收等工作。
負責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法制宣傳教育。 
(三)發展計畫股 
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組織擬定農業產業政策,協調農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與綜合平衡工作;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按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重大項目;組織指導農業產業結構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對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質量進行評估,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形勢。 
負責指導農業場(公司、站、所等)的生產經營、技術指導、安全生產、項目申報工作。 
(四)市場信息股 
研究擬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參與擬定農業各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及產品質量標準;組織農業統計,負責農村經濟運行狀態分析,預測並發布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信息;負責農村固定觀察點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 
(五)科技教育股 
研究擬定農業科技、教育推廣的規劃;組織和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社團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技術人員、農村基層幹部的繼續教育和農民技術培訓及農民體育工作。 
(六)產業化指導股 
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負責農業產業化縣級龍頭企業集團認定和國家、省、市級的申報及農業產業化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承辦縣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七)農業股 
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的戰略規劃、計畫建議,指導種植業生產及結構調整,研究提出並組織落實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導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安排;組織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和進出口審查,指導農業植物內檢工作。
(八)生態環保股 
研究制定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劃、計畫,提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組織申報並落實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項目;組織農業生態環境的監測與保護,促進生態農業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組織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的檢測、認證和管理。負責農業生產基地的認證和證書的發放工作。承辦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農業法定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崗位分類
一、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及法定受委託組織
(一)臨泉縣農業委員會(法定行政機關);
(二)臨泉縣漁政漁船漁港監督管理站(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三)臨泉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受委託組織);
(四)臨泉縣種子管理站(法定受委託組織)。
(五)臨泉縣植檢植保站(法規授權組織);
二、執法崗位分類
(一)委機關有關科室職責
1、法制股職責
(1)負責農業政策及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落實;
(2)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及隊伍建設,負責農業系統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指導開展農業法制宣傳教育;
(3)協調、監督農業系統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4)承擔以農委名義作出的農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案件的審核及聽證、複議和訴訟工作;
(5)負責農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監督檢查、評議考核工作。
2、生態環保股職責
(1)組織農業生態環境的監測與保護,促進生態農業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2)組織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並對認證產品進行監管;
(3)負責組織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申報和認定工作;
(4)負責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檢查和監管;
(5)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綠色食品辦公室工作。
3、科技教育股職責
(1)組織和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
(2)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植物新品種保護及管理。
(3)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二)所屬執法單位職責
1、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藥、肥料、規章和方針政策;
(2)協助農委搞好農藥、肥料監管,查處違法行為。
(3)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宣傳農藥使用知識,引導推廣農業生產者使用高效、安全、低毒的農藥。
2、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職責
(1)貫徹執行漁業法律法規,保護、增殖、開發和利用漁業資源,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健康發展;
(2)行使漁政執法、漁港監督、漁船檢驗職能,查處漁業違法行為;
(3)審發、管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登記及檢驗許可證;審核灘涂養殖許可證;
(4)受農委委託徵收及管理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5)維護漁業生產安全秩序,調解處理漁業生產糾紛、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3、種子管理站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作物種子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負責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
(3)負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和管理;
(4)負責農作物新品種引種、試驗、審定、示範、推廣和保護。
4、農經管理站職責
(1)承擔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2)承擔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審計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承擔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處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件。
5、植檢植保站職責
(1)貫徹執行植物檢疫法規、規章,擬定和實施植物檢疫工作計畫;
(2)開展檢疫對象調查,編制當地檢疫對象分布資料,負責檢疫對象的封鎖、控制和消滅工作;
(3)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執行產地檢疫,監督和指導引種單位進行清毒處理和隔離試種,指導建立無檢疫對象的種子繁育、生產基地;
(4)執行植物檢疫執法檢查,查處違反植物檢疫違法行為;
三、行政執法責任承擔主體
行政執法崗位的承辦人、審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執法責任承擔的主體,根據情節輕重追究過錯人的責任。行政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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