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行政委託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將某項行政職能委託給某一機關、機構、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辦理的行為。
法律地位
首先,受委託組織必須在委託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受委託組織必須以實施行政委託的行政機關即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其後果由委託行政機關承擔。
同時,受委託組織應接受委託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如果受委託組織在行使行政權力、辦理行政事務的過程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委託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先負責賠償,然後行使求償權,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受委託組織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另外,由於受委託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糾紛或者爭議,行政管理相對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受委託組織不能以被告的身份應訴,只能由委託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因而受委託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具備條件
《行政處罰法》第19條明確規定了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三個條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個人實施行政處罰”;②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③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同時,接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委託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超越許可權。
委託基本規則
(1)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委託;(2)行政機關只能委託給事業組織;(3)行政機關只能委託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4)行政機關只能將特定行政管理權委託給事業組織;(5)受委託組織不得轉委託;(6)受委託組織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權,也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區別
(1)權力來源。前者的權力來源於行政機關的委託,而後者來源於法律、法規的授予;(2)行使權力的名義。前者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權,而後者以自己的名義;(3)承擔責任的主體。前者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而後者由自己承擔法律責任;(4)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範圍。前者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後者則由法律、法規的授權;(5)組織的性質。前者只能是事業組織,而後者可以是任何性質的組織。
可見,受委託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法律責任
受委託者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職權,並由委託機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