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糧字[2006]2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國家糧食局、省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規程》,結合我市糧食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程。第二條臨沂市糧食局(以下簡稱市糧食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辦法》及本規程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市糧食局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具體辦理市糧食局的行政複議事項,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條、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儲備糧代儲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變更、中止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六)認為糧食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二章行政複議申請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五條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三份(每增加一名被申請人,增加申請書二份)。
口頭申請的,辦公室應當依法按照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求的內容向申請人詢問有關情況,作書面記錄,並要求申請人對記錄情況進行確認。
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七條申請人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一併提出行政複議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八條申請人向市糧食局申請複議的,向市糧食局辦公室辦理申請手續。申請人向市糧食局的其他科室提出書面申請的,該科室應於收到申請書的當日直接轉交辦公室;提出口頭申請的,其他科室應當即告知申請人向辦公室提出申請,並通知辦公室。
第九條辦公室對收到和記錄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予以登記,註明申請日期。
第三章行政複議受理
第十條辦公室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由辦公室提出不予受理意見,製作《不予受理決定書》,經市糧食局負責人簽發後送達申請人,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辦公室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和《申請轉送函》,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公室應向申請人送達限期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補正的,受理日期自辦公室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四)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並屬於本局受理範圍的,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受理決定,指定二人具體負責案件辦理並製作《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經市糧食局負責人簽發後送達申請人。受理日期即市糧食局辦公室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
第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停止執行。
市糧食局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由辦公室製作《停止執行通知書》,經市糧食局負責人簽發後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四章審查和決定
第十二條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辦公室負責人可以指定二名以上承辦人向有關組織和人員依法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第十三條辦公室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製作被申請人《提出答覆通知書》,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一併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書面答覆應當加蓋被申請人公章。
有第三人參加複議的,應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一併傳送第三人。
申請人、第三人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時,需向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辦公室應於三日內安排其查閱,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辦公室審查後準予撤回的,應製作《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第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辦法》第六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或市糧食局認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經市糧食局負責人決定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屬於本局制定或者與其他機關聯合發文的,按原制定程式在三十日內進行審查處理;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屬於縣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由市糧食局在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處理;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屬於其他機關制定的,由辦公室製作《規範性檔案轉送函》,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辦公室中止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並製作《行政複議中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十七條普通行政複議案件審查工作結束後,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寫出審查報告。審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案件來源、基本事實、證據、處理意見、理由和依據,並附草擬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第十八條重大複雜、疑難的行政複議案件,經市糧食局負責人批准後,辦公室可以組織行政複議專家委員會對行政複議事項進行評議,並依據評議結論,製作行政複議審查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評議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參加評議的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籤名。
第十九條審查報告應經市糧食局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應按照市糧食局的議事規則進行集體討論。
行政複議決定由市糧食局負責人簽批後,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
第二十條市糧食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後,由辦公室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所載明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行政複議決定書經市糧食局負責人簽發後由辦公室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辦公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複議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糧食局負責人簽批後辦理。
第二十二條市糧食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市糧食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由辦公室製作《決定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五章履行
第二十三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經市糧食局負責人決定,由辦公室製作《責令履行通知書》,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責令履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必須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並將履行結果報告市糧食局。申請人逾期不起訴且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立卷
第二十四條辦公室應將辦理行政複議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立卷歸檔:(一)行政複議申請書及附屬檔案材料
(二)受理通知書
(三)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責令受理通知書
(五)提出答覆通知書
(六)申請轉送函
(七)規範性檔案轉送函
(八)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材料
(九)調查筆錄和聽取意見筆錄
(十)委託代理人的書面代理意見
(十一)停止執行通知書
(十二)行政複議中止通知書
(十三)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
(十四)行政複議評議筆錄
(十五)行政複議審查報告
(十六)行政複議決定延期通知書
(十七)行政複議決定書
(十八)責令履行通知書
(十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辦公室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十五日內,將以下材料報上一級糧食行政機關備案: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及附屬檔案材料
(二)受理通知書
(三)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材料
(四)行政複議審查報告
(五)行政複議決定書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本規程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臨沂市境內向市糧食局申請行政複議,適用本規程。
第二十九條本規程由臨沂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