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程式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是由臨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審批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臨沂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受理範圍

(一)受理範圍

我市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資金不足時,可向我中心各所屬機構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條件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臨沂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或提取公積金後又連續繳存12個月以上;

3、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兩用房)並具備有關手續、檔案和已交付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4、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6、同意按照本辦法及《住房公積金借款契約》的相關規定,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7、法律、法規、規章和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借款人申請貸款視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需提供《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預售契約》及不低於房價總額20%的首付款單據;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設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施工檔案,土地使用證或原房屋產權證,建築施工契約及工程預算或決算;

3、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及契稅完稅憑證;

4、單位集資建房,需提供集資建房批准檔案、集資建房交款單據、集資建房或買房協定書;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籍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

6、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7、保證人出具的擔保證明及保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8、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證明;

9、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式

1、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領取並如實填報《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同時附有關材料報送公積金中心審查;

2、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通過對借款人購房真實性及還款能力的審查,提出貸款額度和期限的建議,初審合格並經分支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市公積金中心審批;

3、市公積金中心審查後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將貸款材料轉回各分支機構;

4、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將貸款材料轉受託銀行,由受託銀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擔保當事人,並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契約》,辦理抵押擔保手續;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各分支機構通知借款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5、受託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辦理時限

1、受理審查。分支機構初審時間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不超過2個工作日,批量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時可延長3個工作日;

2、審核審批。市公積金中心審批時間自收到各分支機構報送的貸款材料起不超過3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