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各類文電,承辦上級政府及部門來文來電。
(二)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和會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三)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意見,組織起草有關文稿。
(四)承辦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五)根據縣政府領導指示,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決定。
(六)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對縣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七)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八)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報送重要信息;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工作,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負責縣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組織安排、縣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籌備工作;協助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負責或參與有關重大接待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有關黨代表提議的辦理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時公布縣政府重大政策、重要事項;負責推進全縣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化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
(十二)圍繞縣政府中心工作,對全縣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十三)收集、分析、整理和報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信息、動態,為縣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諮詢。
(十四)負責全縣政府法制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十五)負責全縣的外事僑務工作。
(十六)負責協調各類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工作,協調、引導、鼓勵金融機構為地方社會和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擬訂全縣企業上市和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及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初審、上報和監督管理。
(十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的扶貧開發工作。
(十八)負責答覆和協調解決民眾通過縣長公開電話向縣政府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負責辦公室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