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市審計局

(二)向市政府、青島市審計局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訂和完善經濟領域有關政策法規,巨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四)向市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膠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批覆》(青委〔2010〕105號)和中共膠州市委、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膠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膠發〔2010〕22號),設立膠州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青島市政府和膠州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審計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向市政府、青島市審計局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訂和完善經濟領域有關政策法規,巨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市屬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6、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市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審計市直機關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黨政主要負責人,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及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
(七)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八)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務、宣傳、信息和機關文電處理、提案辦理、保密、信訪、檔案、保衛、計生等項事務;負責區域網路及審計軟體管理、維護工作,指導全市審計信息化建設;負責財務、國有資產、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會務及決議的督辦;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辦理局機關人員的任免事項;組織審計機關人員的教育培訓;負責組織聘請中介等工作;指導全市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組織全市內部審計機構培訓、考試。
(二)法制科
審核審計專報;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統計工作;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審計公告;辦理審計移送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負責局機關的業務考核。
(三)財政審計科
組織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組織審計各鎮(辦)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起草同級預算執行審計報告和預算執行審計整改結果報告;負責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和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的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審計調查;指導各鎮(辦)審計機構以上審計業務。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有關市級主管部門(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級主管部門和各鎮(辦)管理的農業及資源環境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負責審計市級主管部門和各鎮(辦)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基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鎮(辦)審計機構以上審計業務。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
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組織市管領導幹部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起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繫會議的有關工作;指導各鎮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職數5名,副股級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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