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缺陷
﹙1﹚由於同類資產在市場上有多種價格,因此脫手價格的確定比較困難;
﹙2﹚由於脫手價格計量放棄了實現原則,不符合持續經營假定的原則。因此不利於對管理當局的經營責任的考核。
現時會計
(一)西方現時脫手價格會計的概念
現時脫手的概念是由K麥克尼爾提出,R.R斯特林和澳大利亞著名會計學家錢伯斯對其作了發展。現時脫手價格是指資產被出售或債務被重新籌集所對應的現金數。一般認為它包括兩個價格:現時脫手價格和預期脫手價格。現時脫手價格表示銷售資產所得的一定量的現金或現時債務所需的一定量的現金,它通常是指正常銷售價格,即與一定條件下的賣出價格一致,而不是企業清算時忍痛拋出的清算價格。預期脫手價格指以當時的賣出價格來調整將來的賣出價格,一般與淨變現價值互替,亦稱“可實現淨值”。
錢伯斯將現時脫手價格進一步解釋為“現時現金等值”。其含義首先是,現時現金等值關係到企業的決策,因為10 年前的價格與決策不相關,20年後的價格又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只有現時現金等值價格才最具決策性。其次,由於為了選擇購買、持有或銷售,對財務屬性所進行的每個計量都是在某個時點,並根據當時狀況和使用當時貨幣單位的度量,而銷售價格又能代表以現金進入市場的能力。所以現時現金等值可以被描述為某一時點與市場中未來行為的決策有相關性的持有商品的銷售價格或可實現價格。
在現時脫手價格法下。所有資產和負債都要按照它的淨變化價值進行重估。
淨變現價值=市場價格-預計銷售費用
如果淨變現價值不能由市場獲得,有兩種方法可以採用,一是利用特殊銷售價格指數確定;二是利用經營者的估計數確定。
(二)西方現時脫手價格的特徵
1、現時脫手價格會計否定了傳統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使用現時脫手價格計價不僅銷售產品按現時銷售價格計價,而且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廠房設備也按現時銷售價格計價。
2、現時脫手價格否定了收入確認和實現原則。現時脫手價格計價下,是分期收款還是預收貨款的銷售均以售價立即確認收入,連庫存未售的商品也按現時價格計算。
3、現時脫手價格否定了持續經營假設。在會計處理上對資產未銷售就確認其價值實現,把企業資產都假定在清算狀態下變現,這些就否定了持續經營假設。
4、降低了收入與費用配比程度。現時脫手價格計價下,確定收入不是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實現,而是通過年末確認淨資產的變動得出的。
本期收益=年末淨資產-年初淨資產
5、現時脫手價格下出現了持有損益。採用現時脫手價格,通過重置成本的變化來計算持有損益。當資產處置時由於重置價格的變化而產生已實現的持有損益。當繼續持有該資產時因為同樣的原因會產生未實現的持有損益。
(三)西方現時脫手價格會計的評價
現時脫手價格會計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必然有它的優勢。現時脫手會計的優點如下:
1.現時脫手價格會計能夠為決策者提供相關信息
其提供的現時脫手價格信息和資本化信息為企業在選擇銷售資產和繼續使用資產中對機會成本的度量提供了可能。
2.現時脫手價格會計是評價經營者受託責任的有力工具
現時脫手價格為評價公司財務結構的合理性和資產的流動性提供了必要的信息。
3.現時脫手價格會計避免了過多的人為主觀因素
如現時脫手價格會計下某一年度的折舊費用就是期初和期末的資產現時脫手價格之間的差額,不需要基於資產的估計使用年限進行主觀的成本分配。
然而。現時脫手價格會計也有其不足之處:首先,現時脫手價格會計以存在確定的市場為基礎,但對於專用、定製的且沒用什麼用途或沒有其他用途的廠房和設備而言,採用現時脫手價格意義不大。其次,現時脫手價格體系以清算假設為基礎,與現行的持續經營假設為基礎,對於企業想繼續使用的資產來講,現時脫手價格是不相關的。再次,用現時脫手價格計量某些資產和負債時,與這些資產和負債要用契約或協定價格受償或履行是矛盾的。
(四)西方現行脫手價格會計在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變革中的套用
我國財政部於2006年2月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在多方位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基礎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趨勢下,部分的採用了現時脫手價格會計中的現時銷售價格和可實現利得的概念。涉及到了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指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對其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中投資性房地產的計價滿足了現時脫手價格的條件,即在活躍市場上正常出售的銷售價格。對於該項房地產資產不計提折舊,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來反映其持有損益的變化。如此處理的好處是:首先,避免因入賬時間不同而造成的計價不一致,能夠隨時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其次,在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的環境下,避免了企業一面不斷計提折舊減少資產賬面價值,而資產的市場價格不斷上升的矛盾局面。最後,由於該項房地產的投資性質,採用現時價值更有利於經營者在出售與繼續持有的選擇中作出決策。
2.交易性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必須以公允價值入賬,獲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後續計量也採用公允價值,並規定每個工作日或每周要估值一次,並反映其價值變動。公允價值發生變動的差額一律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待處置或出售這項金融資產時,再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餘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這項規定體現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指企業為了短線投機持有的金融資產。此類金融市場存在而活躍,正適合採用現時銷售價格來計價。將金融資產的持有損益計入當期利潤,能協調經營者的行為。同時,企業大多使用閒置資金來運作交易性金融資產,採用現時銷售價格能有效地對相關的機會成本進行計量,最後正確評價經營者的決策行為。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為實際交易成本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其後續計量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的差額(除外幣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外)計入所有者權益科目“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這項累計損失一直在所有者權益中掛賬,直到該資產出現減值或終止確認(如出售)時,才將其從資本公積中轉出,計入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入賬價值不是公允價值,但後續計量採用了公允價值。這也是因為該項資產企業最終要將其變為以現金進入市場的能力,只是時機尚不確定。即企業對該項資產持長線觀望的態度。
新準則中涉及到現時銷售價格的還有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業務等。
現時脫手價格會計在我國套用時間不長,包括可回收淨值,持有利得、損失,資本化價值等多項新的概念,我們還要不斷綜合借鑑各方的先進經驗,完善我們的會計體系。如新準則中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列於所得稅之前,那么這項企業未實現的利得是否應交所得稅?會計是否應進行納稅調整?這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列於稅前還有可能引起經營者達到避稅目的而進行的利潤操縱。所以有關持有利得的列報,還需進一步討論,這將是以後變革的一個突破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