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

2009年2月5日,國家能源局以國能局科技〔2009〕52號印發《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標準化管理,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獎勵,附則5章23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檔案發布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能局科技〔2009〕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能源領域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規範能源領域標準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結合能源領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一: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

附屬檔案二: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略)

附屬檔案三: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略)

國家能源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檔案全文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三定”通知)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結合能源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三定”通知,本辦法所定義的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工作包括下列範圍:

(一) 石油;

(二) 天然氣;

(三) 煤炭;

(四) 煤層氣(煤礦瓦斯);

(五) 電力(常規電力);

(六) 燃料(煉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質燃料);

(七) 核電;

(八)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九) 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

(十) 能源裝備。

第三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組織能源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實施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對能源領域符合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一)能源工程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後評估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二)能源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安全、衛生要求;

(三)能源產品的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傳輸、使用的方法或生產、儲存、運輸、傳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能源設備及系統的設計、製造、安裝、調試、運行、檢修、試驗和維護的要求;

(五)能源原料、材料、燃料、工質、控制儀表的試驗、測量、監督、質量評定和訂貨技術條件;

(六)能源生產、建設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代碼、製圖方法和技術管理要求;

(七)能源生產和建設的安全和勞動保護要求;

(八)能源節約、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各項技術要求、評定方法和檢驗方法;

(九)能源計量器具檢定要求;

(十)能源行業其他有關標準。

上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關於制定國家標準的要求的,制定為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能源行業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為行業標準。

第五條 鼓勵能源領域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第二章 標準化管理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接受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指導,分工負責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制定能源領域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 制定能源領域的標準化規章和政策,負責能源領域標準化的巨觀管理,負責與其他部門的工作協調;

(三)組織制定能源領域標準化發展規劃和建立能源標準體系;

(四)組織制定能源領域行業標準;

(五)組織實施能源領域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補助經費的籌集;

(七)決定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能源領域國家標準的管理應符合《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可委託具有行業標準化管理職能的協會、聯合會和集團公司等相關機構(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名單見附屬檔案一)進行行業標準制定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徵集、申報本行業的年度制(修)訂計畫;

(二)負責年度計畫項目的實施、技術審查和報批;

(三)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推動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四)組織行業標準出版工作,負責標準成果申報;

(五)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辦理企業標準的備案;

(六)承辦國家能源局委託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 能源領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包括全國標委會和行業標委會。

全國標委會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國家能源局配合其做好業務指導工作,充分發揮各行業協會、聯合會和集團公司的作用。

行業標委會由國家能源局按照《能源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統一管理,可委託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進行管理。行業標委會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專業的行業標準體系表;

(二)提出本專業的年度行業標準立項計畫;

(二)組織對本專業行業標準的技術審查;

(三)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培訓、標準宣貫和技術服務;

(四)承辦國家能源局或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委託的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一條 能源領域的國家標準相關工作(包括國家標準的立項、制定、審查、報批等)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國家能源局協助和配合做好能源領域國家標準的規劃、計畫、制(修)訂、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充分發揮各行業協會、聯合會和集團公司的作用。

第十二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的制定應符合《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的計畫立項、起草、審查、報批、編號、批准發布、備案、出版、複審、修訂、修改等工作由國家能源局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行業標準的起草、審查、報批、備案、出版、複審、修訂和修改等工作進行管理,具體工作按《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開展。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獎勵

第十三條 能源領域企業、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十四條 能源領域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註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第十五條 能源領域進口設備和引進技術必須按規定進行標準化審查。能源企業、事業單位進口的設備和引進的技術必須符合我國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實施的監督。國家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時,可提出標準制定或採用建議並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應協助國家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和認證認可部門做好能源領域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的規劃、建立和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能源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納入國家能源局相關科技獎勵範圍。

第十九條 對於符合“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獎勵條件的能源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由國家能源局和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按照《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推薦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能源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所需經費來源:

1、行業、企業自籌的標準化經費。

2、有關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3、有關社團組織的贊助。

4、政府部門給予的標準化補助費用等。

5、能源行業重點工程和科研項目列支經費等。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部門給予的標準化補助費用和有關單位資助、社團組織贊助的費用,以及能源行業重點工程和科研項目列支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名單

附屬檔案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名單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核工業標準化研究所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委會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中國節能投資公司

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煤礦瓦斯治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層氣開發利用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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