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胡曉東,男,四川內江人,1988年12月1日生,共青團內江市委駐京團工委副書記,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研究生會主席 。
人物生涯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研究生會在2013年11月中旬舉行研究生會換屆選舉 ,經過法學系代表投票,2012屆法律碩士胡曉東當選為新一屆研究生會主席。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研究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研究生會”,簡稱“法學系研究生會”。
第二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系研究生會是在研究生院黨委和團委領導下、法學系指導下的研究生民眾性組織,是學校聯繫研究生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積極踐行研究生院“篤學慎思,明辨尚行”的校訓和法學所、國際法所“正直精邃”的所訓,提升法學系研究生的自我服務、自我管理意識和能力,協助落實法學系安排的各項工作,全心全意為法學系廣大師生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引導廣大研究生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積極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教育,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價值觀和人生觀,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
(二)充分利用研究生院和法學系的師資優勢,舉辦有針對性的學術研討會和專題講座,拓展社會實踐項目,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學術水平和實踐能力。
(三)開展學術交流、社會實踐、文化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促進研究生的全面發展。
(四)加強系內外師生之間、同學之間的相互了解與交流,溝通廣大研究生與學校及社會的聯繫,依法維護研究生的正當權益。
(五)積極聯絡關心我系發展的個人和組織,共同推動法學系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具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學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承認本會章程,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在本會範圍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負有以下基本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遵守院規院紀,積極維護研究生院及法學系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並積極宣傳本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 本會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 法學系研究生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研究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但需經法學系同意。
研究生代表大會由法學系各班代表組成,各代表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研究生代表大會職權:
1、審議和通過上屆研究生會工作報告;
2、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3、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目標;
4、選舉和罷免主席團成員、候補成員;
5、監督研究生會日常工作。
第十條 法學系研究生代表以班級為單位,按學生人數的適當比例以民主方式產生,代表本班同學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質詢。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第十一條 法學系研究生委員會由主席團成員及各部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組成,是研究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實行主席負責制。在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研究生代表大會的權力。
法學系研究生委員會執行研究生代表大會的決議,在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決定研究生會各項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法學系研究生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團中至少應有一名博士研究生或法學碩士研究生。
主席團成員因違法違紀、身體健康、嚴重失職等重大原因不再適合擔任職務時由研究生委員會從候補成員中選舉產生。主席因違法違紀、身體健康、嚴重失職等重大原因不再適合擔任職務時由主席團成員重新推選。
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研究生代表大會;
(二)根據工作需要及個人表現,經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任免各部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
(三)對研究生會財務安排行使建議權和否決權;
(四)決定增減或者合併研究生會具體職能部門。
(五)根據工作表現,經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可以建議法學系對研究生會會員進行獎懲。
第十三條 研究生會主席由主席團推選產生,對外代表研究生會。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研究生會主席團會議和委員會會議。
(二)主持研究生會工作;
(三)根據主席團決定任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四)根據主席團的決定向法學系提出對會員的獎懲建議。
第十四條 研究生會副主席根據主席團安排分管相關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期間,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為行使主席職權。
第十五條 研究生會研究生會設辦公室、宣傳部、學術部、外聯部、文藝部、體育部、生活部等,各部根據實際分工開展相關工作,各職能部門是本會的辦事機構。
各職能部門設部長或主任一名,副部長或副主任若干名,實行部長或主任負責制。
第四章 基層組織
第十六條 法學系各班班委會是法學系研究生會的基層組織,各班班委會應積極配合研究生會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班委會對法學系研究生會的工作有提議權,班長、副班長等班委可以列席研究生會的有關會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法學系研究生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