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962年8月~1963年4月任楊廠區糧管所營業員;1963年4月~1969年10月任楊廠區棉花採購站工作人員,1969年10月~1972年1月任楊廠區辦案員;1972年1月~1974年10月任楊廠區公安特派員;1974年10月~1975年11月任楊廠區委副書記;1975年11月~1982年1月任楊廠區委副書記兼五洲公社黨委書記;1982年1月~1985年3月任楊廠區委書記;1985年3月~1992年1月任縣公安局局長;1992年1月~1999年Z月任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長。1999年2月至今任縣調研員。從1982年起至今為縣第七、八、丸、十屆黨代表;從1985年至今,曾為縣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屆人大代表。1985年5月因破獲南閘"4·12"槍案,全局榮立集體二等功,他個人受到荊州地區公安處嘉獎;1986年8月因反盜打搶成績突出,他個人受到省公安廳通報表揚;1991年辛酉大水,全局緊急動員抗洪救災,被公安部記集體一等功;1993年全局200名民警連續奮戰三天三夜,一舉破獲發生在"207"國道的"3·19"恃大車匪路霸案,再一次被公安部記集體一等功。1998年夏季,百年未遇的洪水再逞淫威,全局民警奮不顧身參加搶險救災和分洪轉移,第三次被公安部記集體一等功,同時被省委、省政府、省軍區記一等功,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抗洪搶險英雄集體稱號;他榮立省公安廳個人一等功;被評為全國公安系統抗洪搶險救災先進個人,其先進事跡被改革出版社出版的《中華群英譜》收錄,在他擔任公安局長15年期間,全局被評為全省優秀公安局,全局連續10年被縣委、縣政府授予"文明單位"稱號。